四、綜合題(本題型共3小題。第l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為12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該小題須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為l7分。第2小題l2分,第3小題l6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45分。要求列出計算步驟,每步驟運算得數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在答題卷上解答,答在試題卷上無效。)
1.某有機化肥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生產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該企業所生產化肥既作為最終消費品直接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又作為原材料銷售給其他化工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定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和其他化工企業的比例為3:7,每噸化肥的不含稅售價為2 500元、成本為1 755元(含從“進項稅額轉出”轉入的255元)。該企業生產化肥的原材料均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近日,該企業的總經理與甲會計師事務所某注冊會計師會談,期間討論了是否放棄所享受的增值稅免稅優惠的阿題。為提請董事會討論這一問題并作出決策,該總經理發了一封電子郵件,請該注冊會計師就一些問題給予回答。該總經理所提問題如下:
(1)對銷售給農業生產者和化工企業的化肥,放棄免稅優惠與享受免稅優惠相比,增值稅的計算有何區別?
(2)以100噸化肥(30噸售給農業生產者,70噸售給化工企業)為例,分別計算免稅銷售、放棄免稅銷售情況下這l 00噸化肥的毛利潤,從而得出放棄免稅銷售是否更為有利?(說明:因農業生產者為非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后,為不增加農民負擔,銷售給農業生產者的化肥含稅售價仍為2 500元/噸,銷售給化工企業的不含稅售價為2 500元/噸。)
(3)假定銷售給農業生產者的化肥含稅售價仍為2 500元/噸,銷售給化工企業的不含稅售價為2 500元/噸,以銷售總量100噸為例,請計算對農業生產者的銷量超過多少時,放棄免稅將對企業不利?
(4)如放棄免稅有利,可以隨時申請放棄免稅嗎?
(5)如申請放棄免稅,需要履行審批手續還是備案手續?
(6)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將來可隨時再申請免稅嗎?有怎樣的限定條件?
(7)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8)可否選擇僅就銷售給化工企業的化肥放棄免稅?
(9)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以前購進原材料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要求:假定你為該注冊會計師,請書面回答該總經理的以上問題。(涉及計算的,請列明計算步驟。)
答案:(1)就增值稅的計算而言,放棄免稅優惠需要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抵扣物料采購的進項稅。而享受免稅優惠不必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也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2)免稅銷售,30噸銷售給農業生產者,毛利是(2500-1755)×30=22350元。
70噸銷售給化工企業,毛利是(2500-1755)×70=52150元。毛利共是22350+52150=74500元。
放棄免稅銷售,30噸銷售給農業生產者,毛利是(2500/1.13-1500)×30=21371.68元。
70噸銷售給化工企業,毛利是(2500-1500)×70=70000元。
毛利共是21371.68+70000=91371.68(元)
所以放棄免稅銷售更為有利。
(3)設對農業生產者的銷量是X時,毛利相等。
(2500-1755)×100=(2500/1.13-1500)×X+(2500-1500)×(100-X)
X=88.66噸
當對農業生產者的銷量超過88.66噸時,放棄免稅將對企業不利。
(4)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使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如申請放棄免稅,需要履行備案手續。
(6)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因此未來36個月內不能隨時再申請免稅。36個月之后,在國家稅收政策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可以再提出免稅申請。
(7)如申請放棄免稅獲準后,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能針對某些項目或客戶實施選擇性免稅。
(9)納稅人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律不得抵扣。
2.中國公民王某就職于國內A上市公司,2010年收入情況如下:
(1)1月1日起將其位于市區的一套公寓住房按市價出租,每月收取租金3 800元。1月因衛生間漏水發生修繕費用1 2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憑證。
(2)在國內另一家公司擔任獨立董事,3月取得該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獨立董事津貼35 000元。
(3)3月取得國內B上市公司分配的紅利18 000元。
(4)4月取得上年度獎金36 000元,王某當月的工資為4 500元。
(5)5月赴國外進行技術交流期間,在甲國演講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幣12000元,在乙國取得專利轉讓收入折合人民幣60000元,分別按照收入來源國的稅法規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折合人民幣1 800元和l2 000元。
(6)5月在業余時間為一家民營企業開發了一項技術,取得收入40 000元。適逢該民營企業通過中國紅十字會開展向玉樹地震災區捐款活動,當即從中捐贈20000元,同時通過有關政府部門向某地農村義務教育捐款8 000元,均取得了相關捐贈證明。
(7)6月與一家培訓機構簽訂了半年的勞務合同,合同規定從6月起每周六為該培訓中心授課l次,每次報酬為1 200元。6月份為培訓中心授課4次。
(8)7月轉讓國內C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轉讓凈所得l5 320.60元,同月轉讓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轉讓凈所得折合人民幣l80000元,在境外未繳納稅款。
(9)8月開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屬的某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合同期內作為該外商投資企業雇員,每月從該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薪金18 000元,同時每月取得派遣公司發給的工資4 500元。
(10)A上市公司于2010年11月與王某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A上市公司支付已在本公司任職8年的王某經濟補償金115 000元(A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5 000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按照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合計數。
(1)計算王某l.2月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稅費)。
(2)計算王某3月取得的獨立董事津貼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計算王某3月取得的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計算王某4月取得全年獎金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計算王某5月從國外取得收入應在國內補繳的個人所得稅。
(6)計算某民營企業5月支付王某技術開發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7)計算培訓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課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8)計算王某7月轉讓境內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9)計算王某8月從外資企業取得收入時應由外資企業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10)計算王某8月從派遣單位取得工資收入時應由派遣單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11)計算公司l l月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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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過5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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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500元至2 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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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2 000元至5 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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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5 000元至20 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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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20 000元至40 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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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4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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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60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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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80 000元至l00 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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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l00 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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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計算王某l.2月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稅費)。
( 3800-800-800)×10%+( 3800-400-800)×10%=220+260=480(元)
(2)計算王某3月取得的獨立董事津貼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5000×(1-20%)×30%-2000=6400(元)
(3)計算王某3月取得的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8000×50%×20%=1800(元)
(4)計算王某4月取得全年獎金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6000/12=3000;適用15%的稅率;速算扣除數125
36000×15%-125=5275(元)
或分段計算=500×5%+(2000-500)×10%+(36000-2000)×15%=25+150+5100=5275(元)
(5)計算王某5月從國外取得收入應在國內補繳的個人所得稅。
甲國限額=12000×(1-20%)×20%=1920(元),應補稅120元。
乙國限額=60000×(1-20%)×20%=9600(元),不必補稅。
(6)計算某民營企業5月支付王某技術開發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0000×(1-20%)-(20000+8000)]×20%=4000×20%=800(元)
2010年4月14日至年底,通過紅十字會向玉樹災區捐款額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超出教材政策范圍)
通過政府部門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可全額扣除。
(7)計算培訓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課費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1200×4×(1-20%)×20%=768(元)
(8)計算王某7月轉讓境內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凈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80000×20%=36000(元)
(9)計算王某8月從外資企業取得收入時應由外資企業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18000-2000)×20%-375=2825(元)
(10)計算王某8月從派遣單位取得工資收入時應由派遣單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4500×15%-125=550(元)
(11)計算公司11月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免稅補償金=25000×3=75000(元)
115000-75000=40000
[(40000/8-2000)×15%-125]×8=325×8=2600(元)
3.某摩托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有固定資產價值l8 000萬元(其中生產經營使用的房產原值為12 000萬元),生產經營占地面積80 000平方米。2009年發生以下業務:
(1)全年生產兩輪摩托車200 000輛,每輛生產成本0.28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0.46萬元。全年銷售兩輪摩托車l90 000輛,銷售合同記載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87 400萬元。由于部分摩托車由該生產企業直接送貨,運輸合同記載取得送貨的運輸費收入468萬元并開具普通發票。
(2)全年生產三輪摩托車30 000輛,每輛生產成本0.22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0.36萬元。全年銷售三輪摩托車28 000輛,銷售合同記載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 080萬元。
(3)全年外購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合同記載支付材料價款共計35 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5 950萬元。運輸合同記載支付運輸公司的運輸費用l l00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公路內河運輸發票。
(4)全年發生管理費用ll 000萬元(其中含業務招待費用900萬元,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800萬元,支付其他企業管理費300萬元;不含印花稅和房產稅)、銷售費用7 600萬元、財務費用2 100萬元(5)全年發生營業外支出3 600萬元(其中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贈500萬元;因管理不善庫存原材料損失618.6萬元,其中含運費成本l8.6萬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資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股息收入130萬元,已知境內被投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l 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車代銷商贊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材料金額30萬元、增值稅5.1萬元。
(8)10月6日,該摩托車生產企業合并~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為5 700萬元、全部負債為3 200萬元、未超過彌補年限的虧損額為620萬元。合并時摩托車生產企業給股份公司的股權支付額為2 3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合并業務符合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且選擇此方法執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國債利息收入90萬元(假定當年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年利率為6%);取得直接投資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l70萬元,已知該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擔的總稅負為15%。
(10)2009年度,該摩托車生產企業自行計算的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如下:
①增值稅=(87 400+10 080)×17%一5 950一1 100×7%=16 571.6—5 950-77=10 544.6萬元
②消費稅=(87 400+10 080)×10%=9 748萬元
③城建稅、教育費附an=(10 544.6+9 748)×(7%+3%)=2 029.26萬元
④城鎮土地使用稅=80 000×4÷10 000=32萬元
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7 400+468+10 080一190 000×O.28—28 000×O.22一ll 000-7 600—2 100一3 600+130+170+90—9 748-2 029.26=2 900.74萬元企業所得稅=(2 900.74—620)×25%=570.19萬元(說明:假定該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兩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消費稅稅率l0%、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計算房產稅房產余稅的扣除比例20%、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4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涉及計算的,請列出計算步驟)。
(1)分別指出企業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除外)的錯誤之處,簡單說明理由,并計算應補(退)的各種稅款(企業所得稅除外)。
(2)計算企業2009年度實現的會計利潤總額。
(3)分別指出企業所得稅計算的錯誤之處,簡單說明理由,并計算應補(退)的企業所得稅。
解答:(1)分析錯誤并計算應補稅額
①增值稅計算有誤。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運費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受贈的材料也應抵扣進項稅;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轉出。
應補繳增值稅=468/(1+17%)×17%-5.1+(618.6-18.6) ×17%+18.6/(1-7%)×7%=166.3(萬元)
②消費稅計算有誤。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運費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收入計算消費稅。
應補繳消費稅=468/(1+17%)×10%=40(萬元)
③應補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66.3+40)×(7%+3%)=20.63(萬元)
④應補繳房產稅=12000×(1-20%)×1.2%=115.2(萬元)
⑤應補繳印花稅=(87400+10080+35000+5950)×0.3‰+(468+1100)×0.5‰=41.53+0.78=42.31(萬元)
(2)計算會計利潤
收入總額=87400+468/(1+17%)+10080+30+5.1+130+90+170=98305.1(萬元)
成本=190000×0.28+28000×0.22=59360(萬元)
利潤總額=98305.1-59360-11000-115.2-42.31-7600-2100-3600-103.4(進項稅額轉出增加營業外支出)-9788-2029.26-20.63=2546.3(萬元)
(3)說明所得稅計算錯誤
該企業招待費可扣除金額計算有誤
招待費限額=900×60%=540 > [87400+10080+468/(1+17%)]×5‰=489.4萬元
招待費調整=900-489.4=410.6(萬元)
新技術研發費可加扣50%,加扣金額400萬元。
支付其他企業的管理費300萬元不得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2546.3×12%=305.56萬元,實際捐贈500萬元。調增500-305.56=194.44(萬元)
境內居民企業130萬元股息收入和9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都屬于免稅收入。
可彌補合并企業虧損=(5700-3200)×6%=150(萬元)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2546.3+410.6+194.44-400+300-130-90-150-170=2511.34(萬元)
境內應納所得稅額=2511.34×25%=627.84(萬元)
境外所得抵扣限額=170/(1-15%)×25%=50(萬元)
境外實納稅=170/(1-15%)×15%=30(萬元)
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627.84+50-30=647.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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