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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舊制度

發表時間:2013/10/16 13:29: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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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題

1.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了管理人,并發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5月21日之前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到期日前,A申報到期債權1 000萬元,其中:欠債800萬元,違約利息200萬元:B申報到期債權1 000萬元,該債權附有乙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C申請債權50萬元,該債權在一年后到期:D申報債權1 200萬元,該債權附有在甲公司一棟樓房上設定的抵押權。在6月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認為:A的債權應當只計本金800萬元,不計違約罰息200萬元;B的債權不應當申報,而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C的債權未到期,不能確認;D的債權有抵押擔保,無需申報確認。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東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隨后,D要求拍賣抵押樓房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6月30日,甲公司為維持營業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棟樓房設定抵押性銀行借貸1 000萬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1)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償還60%,并且分兩年支付;(2)公司股東將其擁有的50%的股份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作為補償;(3)抵押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兩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額支付;(4)自破產申請受理開始,所有債權停止計算利息。債權人會議對上述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除擔保債權人組外,各類債權人組合出資人族都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甲公司在與擔保債權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了重整計劃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償第一筆債務之后,發現公司現金嚴重不足,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執行。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甲公司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支付的30%的清償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對A、B、C和D申報債權的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絕D為清償自己的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4)在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向銀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擔保債權人對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并說明理由。

(6)在終止執行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并說明理由。

【答案】

(1)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本題中,債權申報期限為1月21日——5月21日,超過了最長期限3個月,所以不符合規定。

(2)對于A的異議不成立。對于管理人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其中的違約金(包括利息)不能申報債權。但是本題是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存在的到期債權,此時違約金(違約利息)可以申報債權。

對B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所以,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也可以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題目中說“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不符合規定。

對C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即可以申報債權。題目中說“未到期的債權不能確認”,不符合規定。

對D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所以,有擔保債權,也要向管理人申報。

(3)甲公司可以拒絕D為清償其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絕D的要求。

(4)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借款而以另一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規定。

(5)人民法院直接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但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并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下,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本題中,重整計劃草案中約定抵押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2年后才可以得到清償,實際上并未解決延期清償所受損失的清償問題,其擔保權是受到了實質性損害的(不讓其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直接批準重整計劃。

(6)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2.甲公司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為A所控制的兩家非上市公司。2009年1與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別在交易所購入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均價為每股5.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購入甲公司發行股份的2%,1月9日,乙公司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甲公司并公告其已購入甲公司發行股份的5%。在1月8日至9日期間,乙公司仍不斷購入甲公司股份。至1月9日,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達8%,均價為每股7元,而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期間,賣出了其直接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獲利1元。

1月30日,A與甲公司的大股東B達成協議,由乙公司受讓B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乙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未果后,經中國證監會許可,與3月13日公告發出收購甲公司所有股份的要約。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該要約有效期為30天;要約價格為每股7元,該價格高于乙公司發出要約提示性公告日期30個交易日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為鼓勵股東盡快接受要約,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約的股東將獲得每股8元的優惠收購價。

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要約收購數據來看,至4月7日,共計有持有甲公司已發行股份50%的股東接受了要約,該股份被凍結保管。4月8日,已經接受要約的持有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C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手續。至要約期限屆滿,共計有持有甲公司已發行股份45%的股東接受了乙公司發出的收購要約。

乙公司收購甲公司的股份后,甲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甲公司于5月20日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布終止上市。6月3日,C要求乙公司以要約價格購買其持有的甲公司5%股份。

D為乙公司董事,在1月8日以自己的賬戶買入甲公司股份100萬股,均價為每股5.4元。后以每股8元的價格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約,扣除有關稅費后獲利254萬元。

E持有甲公司股票1萬股,其未接受乙公司的要約。5月21日,E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1)應當將丙公司買賣甲公司股票的1億元收益收歸公司所有;(2)應當將D買賣甲公司股票獲利的254萬元收歸公司所有。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2008年1月5日前,乙、丙兩公司分別購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為,是否需要公告?并說明理由。

(2)從1月8日至1月9日,乙公司購入甲公司3%股份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擬購甲公司35%股份時,是否需要發出全面要約收購?并說明理由。

(4)乙公司發出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是否有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5)C是否有權撤回預受要約?并說明理由。

(6)在甲公司終止上市后,C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以要約價格購買其股份?并說明理由。

(7)D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8)E請求乙公司董事會收回丙公司股票買賣收益1億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9)E請求甲公司董事會收回D股票買賣收益254萬元的要求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乙、丙兩公司分別購入甲公司3%股票的行為,應當進行公告。根據規定,投資者之間受同一主體控制的,為一致行動人。而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另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題中,乙、丙同受A控制,為一致行動人,其持有的甲公司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為6%,超過5%,所以此時應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2)乙公司購入3%股份的行為合法。根據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題目中是在1月5日達到5%,則“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就是1月5日、1月6日、1月7日,則在這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而本問是針對“1月8日至1月9日”間的購買股票行為,此時已經超過3日,是合法的。

(3)乙公司應當發出全面要約收購。根據規定,收購人通過協議收購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另外,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所以本題中,乙公司向證監會申請豁免未果,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4)第一,要約價格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第二,“優惠收購價”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所以對于個別股東進行優惠的行為不符合規定。

(5)C有權撤回預受要約。根據規定,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本題中,收購期限屆滿是4月13日(3月13日+30天),C在4月8日要求撤回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6)C有權要求乙公司以要約價格購買其股份。根據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所以C的要求符合規定。

(7)D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本題中,乙公司在1月7日已經持有甲公司股份5%,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而D是乙公司的董事,所以D是內幕信息知情人,D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乙公司1月9日方進行公告,而D的行為發生在1月8日)購買甲公司股票,是內幕交易,不符合規定。

(8)E請求收回丙公司股票買賣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據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所以本題丙公司在禁售期內買賣股票,不符合規定,但是應處以罰款,而不是收歸公司所有。

(9)E請求收回D公司股票買賣收益的要求不成立。根據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以這里不是收歸公司所有。

注意:本題題目編寫錯誤,第一問的問題應該是“2009年1月5日前”,第九問應該是“E請求乙公司董事會”。

3.甲研究所與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購買一臺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產設備,總價款300萬元;乙公司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甲研究所支付100萬元預付款;甲研究所應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設備(乙公司自行提貨);乙公司驗收設備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萬元。為了擔保乙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丙公司在買賣合同的最后一頁承諾:“本公司同意為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簽字蓋章。乙公司依約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萬元預付款。

甲研究所按時生產出了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設備,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貨。乙公司未按時提貨,卻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產品結構調整,已不需要該設備,特提出解約買賣合同。甲研究所與乙公司協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將買賣合同約定交付的設備提存?并說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賠償損失?并說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約定的設備?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還100萬元預付款?分別說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諾而發生的保證關系的當事人是誰?

(5)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將設備提存。根據規定,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本題中,乙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設備,則債務人就可以將設備提存。

(2)甲研究所有權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賠償損失。根據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甲研究所有權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額并賠償損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設備。根據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所以尚未交付的設備就不用再交付。

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應當向乙公司返還100萬預付款。根據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且預付款不是定金,沒有擔保的性質。所以,此時甲應當返還乙公司100萬預付款。

(4)保證關系的當事人是甲研究所與丙公司。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所以,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丙公司與債權人甲研究所。

(5)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由于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人丙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所以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4.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水泵一臺,為支付貨款,簽發了一張以自己為出票人、以乙公司為收款人、以M銀行為承兌人、票面金額為30萬元、到期日為2008年8月3日的銀行承兌匯票,并交付給乙公司。甲公司和M銀行均在該匯票上進行了簽章。

乙公司的財務人員A利用工作之便,將上述匯票掃描,利用其他途徑獲得M銀行的空白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技術處理,“克隆”了一張與原始匯票幾乎完全一樣的匯票,然后將“克隆匯票”留在乙公司,將原始匯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義,向丙公司購買了一批黃金制品,歸自己所有,并將原始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人簽章處加蓋了偽造乙公司公章,簽署了虛構的B的姓名。

乙公司為向丁公司購買鋼材,將“克隆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

在上述匯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別持有原始匯票和“克隆匯票”向M銀行請求付款。M銀行以丙公司所持有匯票的背書人的簽章系偽造為由拒絕付款,以丁公司持匯票系偽造為由而拒絕付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在原始匯票上偽造乙公司的簽章是否導致該匯票無效?并說明理由。

(2)M銀行是否可以拒絕丙公司的付款請求?并說明理由。

(3)如果M銀行拒絕丙公司的付款請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4)如果M銀行拒絕丙公司的付款請求,丙公司是否有權向A追索?并說明理由。

(5)M銀行是否可以拒絕丁公司的付款請求?并說明理由。

(6)如果M銀行拒絕丁公司的付款請求,丁公司是否有權向乙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答案】

(1)A在原始憑證上偽造乙公司的簽章不會導致該匯票無效。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可以看出,偽造簽章不會直接導致匯票無效,本題中,A在原始匯票上偽造乙公司的簽章后背書給丙公司,而甲公司、M銀行的簽章均為真實的,該匯票仍為有效。

(2)M銀行不能拒絕丙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另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本題中,M銀行屬于在匯票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時,真正簽章人M銀行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另外,丙公司是支付了合理對價且為善意的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

【提示】教材P455中,所說的對物抗辯中的“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是指的被偽造人或付款人對偽造人或變造人的抗辯,而對于善意的已經支付對價的持票人是不適用的。

(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據規定,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本題中,甲公司屬于在匯票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權時,真正簽章人甲公司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4)丙公司無權向A追索。根據規定,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在本題中,A屬于偽造人,A在票據上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A不承擔票據責任。

(5)M銀行可以拒絕丁公司的付款請求。根據規定,丁公司持有的匯票屬于匯票本身的偽造,該匯票屬于無效票據,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本題中,丁公司取得的匯票為“克隆匯票”,其上所有的簽章均不是當事人以真實意思所簽,該匯票本身無效,M銀行是可以拒絕付款的。

(6)丁公司無權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該匯票本身無效,因此乙公司實際并沒有在該“克隆匯票”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丁公司可以基于雙方的買賣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丁公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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