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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二章(2)

發表時間:2011/11/11 14:47: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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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P54)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相關鏈接】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1·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出現虧損時,須由合伙人分擔責任。下列有關虧損分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3年)

A、合伙協議有約定比例的,按約定比例分擔

B、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

C、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協商確定

D、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答案】AC

【解析】(1)選項A: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2)選項BC: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3)選項D: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例題2·單選題】甲、乙、丙擬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為4:4:2。合伙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按4∶4∶2的比例分配損益

B、在合伙人之間平均分配損益

C、按3∶3∶4的比例分配損益

D、利潤按3∶3∶4的比例分配,虧損由丙承擔

【答案】D

【解析】(1)選項ABC:合伙企業屬于契約式企業,其損益分配比例由合伙協議自由約定,與出資比例無關;(2)選項D: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P54)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單選題】下列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執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無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

D、聘用非合伙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的,其在被聘用期間具有合伙人資格

【答案】A

【解析】(1)選項A: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各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2)選項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3)選項C: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4)選項D:合伙企業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P54)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綜合題)

【相關鏈接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鏈接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鏈接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P55)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解釋】注意清償順序:先企業后個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1】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解釋2】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等理由拒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解釋】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責任的方式是( )。(2001年)

A、對內對外均承擔按份責任

B、對內對外均承擔連帶責任

C、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D、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外承擔按份責任

【答案】C

【例題2·多選題】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向丁借款15萬元,甲、乙、丙之間約定,如果到期合伙企業無力償還該借款,甲、乙、丙各自負責償還5萬元。借款到期時,該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向丁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丁有權直接向甲要求償還15萬元

B、只有在甲、乙確實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丁才有權要求丙償還15萬元

C、乙僅負有向丁償還5萬元的義務

D、丁可以根據各合伙人的實際財產情況,要求甲償還10萬元,乙償還3萬元,丙償還2萬元

【答案】AD

【解析】(1)選項BC: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2)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選項A),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選項D)。

8、合伙人的債務清償(P56)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例題1·多選題】甲向乙借款4萬元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設立了一家食品廠(普通合伙企業)。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償還借款,甲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償還借款的方式中,正確的有( )。(2004年)

A、甲用從食品廠分取的收益償還借款

B、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以抵償借款

C、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出質取得貸款,用于償還借款

D、乙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借款

【答案】AD

【解析】(1)選項AD: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2)選項B: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選項C: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例題2·單選題】某合伙企業欠甲到期借款3萬元,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萬元;甲向該合伙企業購買了一批產品,應付貨款5萬元。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可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該合伙企業所欠其3萬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乙所欠其2萬元到期借款相抵銷,甲無需再向合伙企業償付貨款

B、甲只能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該合伙企業所欠其3萬元到期借款進行抵銷,因此,甲仍應向該合伙企業償付2萬元

C、甲只能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乙所欠其2萬元到期借款進行抵銷,因此,甲仍應向該合伙企業償付3萬元

D、甲所欠合伙企業之債務與該合伙企業及乙所欠其債務之間均不能抵銷

【答案】B

9、入伙(P57)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退伙(P58)

【解釋】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當然退伙、除名)。

(1)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釋】協議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區別:合伙協議是否約定了合伙期限。

(3)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1)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當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不退伙。

【解釋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釋3】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解釋1】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動”犯錯誤,應當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動”出問題,屬于當然退伙。

【解釋2】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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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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