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例題·多選題】萬某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陳某管理,并授權陳某在5萬元以內的開支和50萬元以內的交易可自行決定。假設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則陳某在受托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有( )。
A、未經萬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交易額為100萬元的合同
B、未經萬某同意將自己的房屋以1萬元出售給本企業
C、未經萬某同意向某電視臺支付廣告費8萬元
D、未經萬某同意將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涉及的行為有效: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D:未經投資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將企業商標轉讓。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題·單選題】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后,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惟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愿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于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2、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3、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解釋1】法律規定沒有涉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應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解釋2】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但在《企業破產法》中,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是同一順位。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1·單選題】張某于2003年3月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2003年5月,乙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企業應于2003年8月15日前支付給甲公司貨款15萬元,但乙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4年1月乙企業解散。2006年5月1日,甲公司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債務,遭到張某的拒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因乙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的債務
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于2006年1月屆滿
【答案】B
【解析】(1)債權人甲公司對債務人乙企業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3年8月15日-2005年8月15日,由于乙企業于2004年1月解散,債權人甲公司只能找投資人張某;(2)債權人甲公司應當自乙企業解散之日起5年內找張某,否則其債權消滅;(3)只要債權人甲公司在2009年1月前找張某,張某就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在本題中,甲公司在2006年5月1日要求張某承擔清償責任,張某拒絕,則甲公司可以對張某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2006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
【例題2·多選題】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2)選項B: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出資,則應當依法以其“個人財產”(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C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3·多選題】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員的個人財產出資;(2)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在解散清算時,沒有清算費用的規定。
【例題4·單選題】某個人獨資企業由王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6年)
A、不再清償
B、以王某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D、債權人在企業解散后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王某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承擔無限責任,選項AB錯誤;(2)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家庭共有財產無關,選項C錯誤。
(五)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00年單選題)
【相關鏈接1】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3】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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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