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編輯加工題(閱讀分析短稿,并按照稿件加工整理的規范進行編輯加工。)
1.期刊整體上是一種匯編作品。將不同作者創作的單篇作品組合成一份期刊的工作,通常由期刊出版單位進行,所以期刊出版單位享有單篇作品著作權。作者將自己創作的作品投給期刊出版單位,就是表明將該作品的出版權和匯編權轉讓給期刊出版單位使用。這是一種必須以書面文件形式表示的著作權授權行為。
對于甲期刊上首次刊登的某篇作品,其他期刊如果要轉載、摘編,不必征得該作品作者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因為這是著作權局限的一種方式——合理使用。其他期刊轉載、摘編時,應該說明甲期刊的名稱和相應期號,為此,必須事先得到甲期刊出版單位的同意。甲期刊出版單位有權不準許其他期刊轉載、摘編,而該作品的作者若事先聲明不許轉載、摘編,則是無效的。
期刊出版單位對期刊的內文版式和封面裝幀享有版式設計權。這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鄰界權,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保護期截止于期刊首次出版后第三十年的12月31日。
參考答案:(1)單篇作品著作權→匯編作品著作權
(2)轉讓給→許可
(3)必須→不必
(4)也不需要→但是需要
(5)局限→限制
(6)合理使用→法定許可
(7)為此,必須事先得到甲期刊出版單位的同意→[應刪除]或:為此,必須事先→但不必
(8)有權→無權
(9)無效→有效
(10)鄰界權→鄰接權
(11)三十年→十年
2.任何成年作者對自己創作的作品都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力,產生于作品創作開始之日,且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并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沒有任何限制。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防止專有的著作權權利被濫用,為了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一般都對某些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使有所限制。在我國,限制的方式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要征得著作權人許可。譬如,乙期刊摘編甲期刊上刊登的某篇作品,就是一種“合理使用”。如果著作權人或者甲期刊事先已經聲明不許摘編該作品,乙期刊就不能摘編;如果該作品末附有禁止摘編的聲明,乙期刊就可以摘編,但必須注明該作者的作品以及甲期刊的名稱和期號,并先以基礎稿酬的形式向作者和甲期刊編輯部支付報酬,再在期刊出版后的3個月內支付印數稿酬。再如,作者A在自己的某部論著中為了說明某一問題而適當引用作者B已經發表的作品,這便是“法定許可”的形式之一。就是說,A不必征得B的同意就能引用,但要說明所用引內容的作者是B,并具體標明作品名稱,還要向B及時支付使用費,否則,就會侵犯B的著作權。出版社苦出版了存在侵權情況的作品,要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參考答案:成年→[應刪除]
權力→權利
開始→完成
并在……都沒有任何限制→但是……都有一定限制
為了兼顧社會公共利益,→[應調到“防止……”之前]
人身權和→[應刪除]
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合理使用→法定許可
或者甲期刊→[應刪除]
末→未
該作者的作品→該作品的作者
并先以基礎稿酬→并以一次性付酬
和甲期刊編輯部→[應刪除]
,再在期刊出版后的3個月內支付印數稿酬→[應刪除]
法定許可→合理使用
用引→引用
,還要向B及時支付使用費→[應刪除]
苦→若
直接侵權→間接侵權
考試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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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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