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題
1.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黃金及其產品應辦理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準許證。
2.臨時反傾銷、臨時反補貼、臨時保障措施實施的期限均不得超過200天。
3.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規定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代征稅。
4.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尚未離境經海關批準存放在海關專用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帶有保稅物流貨物的性質。
5.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準進出境貨物,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審批。
6.使用ATA單證冊暫準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的,經海關核實后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復運出境、進境。
7.轉關是指海關監管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海關運至另一個海關辦理某項海關手續的行為。
8.外商在經濟貿易活動中免費提供的試車材料屬于法定減免稅貨物。
9.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中殘損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原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按照海關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適用的有關規定申報進口。
10.出料加工貨物未按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按照一般進口貨物辦理。
11.在溢卸貨物管理中,溢短相補應由短卸貨物原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手續。
12.各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適用集中申報方式進出境。
13.在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中,以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轉入的商品屬于限制類的,按限制類商品管理。
14.保稅物流園區企業在區外其他地方舉辦商品展示活動的,應當比照海關對暫準進境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15.加工貿易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16.保稅物流中心的功能是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功能的疊加,既可以存放進口貨物,也可以存放出口貨物,還可以開展多項增值服務,但不得開展維修業務。
17.在出口中轉轉關中,應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運輸工具分列艙單向起運地海關批量辦理轉關手續,并到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境手續的轉關。
18.出口加工區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適用電子賬冊管理,實行備案電子賬冊的滾動累加、扣減,每年核銷一次。
19.出口直轉轉關是指出口貨物在貨物運抵起運地海關監管場所申報后,在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再到出境地海關辦理出境手續的轉關。
20.申請內銷的保稅貨物應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辦理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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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