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1994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按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權,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
(2)依據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
①中央固定收入: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繳納的收入(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繳利潤收入。
②地方固定收入:營業稅(不含屬于中央收入的部分分)、地方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屬于中央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③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
資源稅: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余資源稅歸地方;
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地方各50%。
(3)按統一比例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
(4)妥善處理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
(5)確立了新的預算編制和資金調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