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注冊稅務師的服務范圍
類別 |
類型 |
具體內容 |
涉稅服務 |
(1)稅務咨詢類 (2)申報準備類 (3)涉稅代理類 (4)其他 |
(1)代辦稅務登記;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記賬; (4)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5)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代為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 |
涉稅鑒證 |
(1)納稅申報類鑒證 (2)涉稅審批類鑒證 (3)其他涉稅鑒證 |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2)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 (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
【例題• 多項選擇題】注冊稅務師接受委托從事的下列業務中,屬于涉稅服務業務的有( )。(2009年)
a.出具企業稅前彌補虧損鑒證報告
b.舉辦最新稅收政策培訓
c.出具企業財產損失鑒證報告
d.進行稅收籌劃
e.開展稅務咨詢
答案:bde
解析:鑒證報告屬于鑒證業務。
【考點2】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特點
(一)主體資格的特定性
(二)代理活動的公正性
(三)代理活動的公正性
(四)執業活動的知識性和專業性
(五)執業內容的確定性
(六)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
(七)執業有償服務性
【考點4】注冊稅務師義務
(1)注冊稅務師執業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個人不得承接業務;
(2)注冊稅務師應當在對外出具的涉稅文書上簽字蓋章,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注冊稅務師執業中發現委托人有違規行為并可能影響審核報告的公正、誠信時,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應當終止執業;
(4)注冊稅務師對執業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5)注冊稅務師應當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審核,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6)注冊稅務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7)注冊稅務師應當不斷更新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提高執業技能,并按規定接受后續教育培訓。
【考點5】稅務代理中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規則
(一)注冊稅務師執業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報告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冊稅務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涉稅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
(二)注冊稅務師執業,應當按照業務規程確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關報告 |
1.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
(三)注冊稅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
1.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的股票、債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4.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
【考點6】稅務代理關系的變更
委托代理協議書簽訂后,遇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必須先修訂委托代理協議書,并經過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冊稅務師共同簽章后生效,修訂后的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委托代理項目發生變化的。
2.注冊稅務師發生變化的。
3.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長完成協議時間的。
【考點7】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未按代理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2)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
(3)稅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
(2)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3)委托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
委托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代理行為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終止的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例題• 多項選擇題】委托方(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在代理期限內單方終止代理行為。(2010年)
a.更換法定代表人
b.實施虛開發票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
c.不按期支付費用
d.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
e.被稅務機關查補有偷稅行為,并被處以稅務行政懲罰
答案:b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
(2)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3)委托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
【考點8】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如果委托方違反代理協議的規定,致使注冊稅務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協議,由此而產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責任應全部由委托方承擔,納稅人除了應按規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以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1.稅務代理如因工作失誤或未按期完成稅務代理事務等未履行稅務代理職責,給委托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由受托方負責。
2.稅務代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機構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主體 |
相關規定 |
注冊稅務師 |
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
稅務師事務所 |
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 |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8條的規定)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例題• 單項選擇題】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將( )。(2010年)
a.由委托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b.只由委托人負責任,代理人不負責任
c.由代理人負責任,委托人不負責任
d.由稅務機關認定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責任
答案:a
解析: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