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背景:某實施監理的市政工程,分成a.b兩個施工標段。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將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和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該總監理工程師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的另一工程項目尚有一年方可竣工。根據工程專業特點,市政工程a.b兩個標段分別設置了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甲和乙。甲、乙均不是注冊監理工程師,但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在監理崗位任職15年;乙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已取得了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尚未注冊,有5年施工管理經驗,1年前經培訓開始在監理崗位就職。工程實施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1:建設單位同意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但認為甲、乙二人均不是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同意二人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事件2: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同時擔任另一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有可能“監理不到位”為由,要求更換總監理工程師。
事件3:監理單位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進行了調整,安排乙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
事件4:總監理工程師考慮到身兼兩項工程比較忙,委托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開展若干項工作,其中有:組織召開監理例會、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組織分部工程驗收。
事件5:總監理工程師在安排工程計量工作時,要求監理員進行具體計量,由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復核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