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況下滿4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年,從意外事件發生的當天計算。
(2)本人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申請撤銷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后果如下:(重點)
(1)婚姻關系的自行恢復
配偶沒有死亡的,沒有再婚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再婚的,保護現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的,要想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重新登記結婚。
(2)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不得解除
在宣告死亡期間,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被撤銷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進行解除,但是經雙方同意的除外。
(3)請求返還原物
被繼承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原物已經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還,但是繼承人所賣的價款應當予以返還。因繼承法而取得的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予以適當補償。
(4)請求賠償損失。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以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總結:婚姻關系只有一種情形下可自行恢復,即配偶苦苦等待沒有再婚的。其他只要經過一次婚姻(含多次)不論其現狀如何(又離婚、后配偶死亡等)均不得自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