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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事主體

大綱要求: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合伙企業

考點:自然人行為能力、宣告死亡、合伙企業

重點:合伙企業

難點:合伙企業

知識點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我國,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提示: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本知識點會結合后續法律行為考察,為常考點

法律按照不同年齡階段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或者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重點

1.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2.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3.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2013年單項選擇題】甲戶籍所在地在青島,到北京培訓半年后,到深圳工作半年,因病到上海治療,目前已在上海某醫院住院2年。甲的住所地為(    )。

a.青島     b.北京

c.深圳     d.上海

【答案】a

解析:本題的考查點是自然人住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因此答案為a

(三)監護  監督與保護)

1.監護的概念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2.監護人的設立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

1)未成年人的父母當然法定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擔任監護人;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自愿監護人)

4)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在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必須先指定后裁決)(常考點)

5)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這里是有順序的)。這里面的其他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3.監護人的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并承擔責任。

2012年單項選擇題】甲系未成年人,父母雙亡,且沒有其他適合的監護人,在甲所涉案件的訴訟程序中,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為其確定乙為監護人代為訴訟。乙的代理屬于( )。

a.法定代理    b.意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指定代理

【答案】d

【解析】本題的考查點是未成年監護人的設立。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或沒有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所產生的代理。選項d正確。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重點)

1.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的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即離開自己的住所連續達到2

2)利害關系人(即近親屬和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的申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財產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代管,代管人有爭議的,或沒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況下滿4,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2,從意外事件發生的當天計算。

2)本人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申請撤銷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后果如下:(重點)

1)婚姻關系的自行恢復

配偶沒有死亡的,沒有再婚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再婚的,保護現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的,要想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重新登記結婚。

2)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不得解除

在宣告死亡期間,已經成立的收養關系,被撤銷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進行解除,但是經雙方同意的除外。

3)請求返還原物

被繼承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如果原物已經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還,但是繼承人所賣的價款應當予以返還。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予以適當補償。

4)請求賠償損失。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以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總結:婚姻關系只有一種情形下可自行恢復,即配偶苦苦等待沒有再婚的。其他只要經過一次婚姻(含多次)不論其現狀如何(又離婚、后配偶死亡等)均不得自行恢復。

2011年單項選擇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經本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其與原配偶的婚姻關系可以自行恢復的是(  )。

a.原配偶外出打工多年未回居住地

b.原配偶再婚

c.原配偶再婚后又離婚

d.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又被宣告死亡

【答案】a

【解析】本題的考查點是撤銷宣告死亡的條件以及后果。《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第38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選項a正確。

知識點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條件

法人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法人的住所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二)法人的分類

1.我國《民法通則》的分類(輪換考點、重點)

我國《民法通則》以法人的活動性質為標準,將法人分為:①企業法人;②機關法人;③事業單位法人;④社會團體法人。

2.理論上的分類(本點內容已刪除,但需要了解)

①社團法人(公司)和財團法人(基金會);

②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③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人的機關

(五)法人的成立、變更、終止

知識點三、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1.合伙企業的概念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的特征

1)合伙企業因合伙協議而產生。

2)合伙人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3)合伙企業是具有人合性質的組織。

4)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6)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①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注: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有書面合伙協議;

③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④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程序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2.合伙企業的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合伙企業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

第二,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合伙人將其在合伙財產中的份額設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事務執行

3)合伙事務的表決方法

①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外,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重點、常考點)

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012年多項選擇題】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享有(    ),以便監督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a.財務資料查詢權

b.合伙事務執行異議權

c.合伙事務執行委托的撤銷權

d.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權

【答案】abc

【解析】本題的考查點是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的權利,有一定的綜合性。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開展業務,單享有查閱權、異議權、撤銷委托權。

4)合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難點)

①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禁止)。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相對禁止)。

知識點三、合伙企業

5)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重點)

①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②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③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絕對性禁止)。

4.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人的對外代表權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輪換考點)

2)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3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權人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ƒ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5.入伙與退火

1)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自愿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法定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ƒ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名退伙

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財產繼承

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重點)

①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②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有限合伙企業

1.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2)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4)出資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2.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常考點)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2)除合伙企業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4.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5.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013年多項選擇題】關于合伙企業的特征,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有限合伙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有限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d.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案】ad

【解析】本題的考查點是合伙企業的特征。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bc錯誤,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為ad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2.合伙企業的清算

1)非破產清算

清算費用,所欠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的補償金,所欠稅款,清償債務;企業財產多余的部分,視同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