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 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業務分離) 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風險準備金)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交易所收費) 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