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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考情分析:本章考試題型均為單選題、多選題出現。

本章重點內容:
稅法基本原則和適用原則、稅法按解釋權限劃分、稅法按效力分類、稅收法律關系特點、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各自權利、稅收實體法六個要素、稅收程序法主要制度及征收程序、稅法運行(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稅收管轄權概念及分類、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

 

第一節 稅法概述

知識點一、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一)稅法概念
1
、稅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立法機關——有權的機關:在我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機關、獲得授權的行政機關
(國務院及國務院所屬部門和地方政府)

立法機關的多樣性,導致稅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從形式上看,此處提到的概念是廣義的。廣義的稅法包括各級有權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具有層次性。
1層次: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稅收法律
2層次:國務院--------行政稅收法規;地方人大------地方性稅收法規
3層次: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稅收規章
 

狹義的稅法僅指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從內容上講,稅法由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爭訴法等構成的法律體系,具有綜合性。
稅法具有層次性和綜合性的特點。

調整對象——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范圍——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法,包括各級有權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由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爭訴法等構成的法律體系。

 

例題

【例題】從廣義的立法層次上劃分,稅法包括( )。
a.
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收法律
b.
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法規
c.
省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
d.
中央政府部門制定的稅收規章
e.
市級政府制定的稅收規章

【答案】abd
【解析】從廣義的立法層次上劃分,稅法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法規或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有關政府部門制定的稅收規章。

 

2.稅法的相關定義----稅收(了解)
征稅主體---國家
征稅依據---政治權利
征稅目的---滿足國家財政需要
征稅的客體---主要是社會剩余產品,即m
稅收本質---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剩余產品分配關系,是一種經濟利益關系
稅收的特點----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

 

3.稅法與稅收的關系----(理解)
【區別】:
概念所屬學科不同:稅收是經濟學概念,稅法是法學概念
調整的側重點不同:稅收側重解決分配關系;稅法側重解決權利義務關系。
聯系:稅收是稅法確定的具體內容,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
 

(二)稅法的特點--了解
1.
從立法過程看--稅法屬于制定法,而不屬于習慣法
即稅法是由國家制定的,而不是由習慣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認可的。
2.
從法律性質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而不屬于授權性法規

即稅法直接規定人們的某種義務,具有強制性。
重點關注: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表述。
 

如何理解稅法是義務性法規?
1)稅法以規定納稅人的義務為構建核心;
2)稅法中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納稅人的義務大于權利;
3)納稅人的權利建立在納稅義務之上,即權利具有從屬性,或者說權利是為履行納稅義務服務的;
4)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是程序性方面的權利。即如何履行納稅義務的權利。相反,實體性權利很少。

3.從內容看--稅法屬于綜合法,而不屬于單一法
即稅法是由實體法、程序法、爭訟法等構成的綜合法律體系。
我國稅法結構:憲法加稅收單行法律、法規。

 

【例題】下列不屬于我國稅法結構類型的有(  )。(2012年真題)

a:憲法加稅收法典

b:憲法加稅收基本法加稅收單行法律法規

c:憲法加稅收單行法律法規

d:稅收法典

e:稅收法典加稅收法規

【答案】:d,e

【解析】:我國稅法結構類型大致有:憲法加稅收法典、憲法加稅收基本法加稅收單行法律、法規;憲法加稅收單行法律、法規等不同類型。

 

【例題】下列有關稅法特點的說法,錯誤的是( )。(2011年真題)
a.
稅法屬于制定法而非習慣法
b.
從法律性質上看,稅法屬于授權性法規
c.
稅法是由國家制定而不是認可的
d.
稅法具有綜合性

【答案】b
【解析】從法律性質上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而不是授權性法規。

 

知識點二、稅法原則--掌握(分為兩個層次,即:基本原則和適用原則)

兩類原則

具體原則

稅法的基本原則(四個)

1.稅收法律主義
2.
稅收公平主義
3.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
實質課稅原則

稅法的適用原則(六個)

1.法律優位原則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例題】下列各項中,屬于稅法基本原則的是( )。
a.
法律優位原則
b.
稅收法律主義原則
c.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d.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答案】b

 

(一)基本原則(4個)--掌握含義、特點、適用情形
1.
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
1)含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超越法律規定的課稅是違法和無效的。
2)功能:保持稅法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3)具體原則: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依法稽征。
 

【例題】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下列有關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
稅收法律主義的功能側重于保持稅法的穩定性
b.
課稅要素明確原則更多地是從立法技術角度保證稅收分配關系的確定性
c.
課稅要素必須由法律直接規定
d.
依法稽征原則的含義包括稅務機關有選擇稅種開征和停征的權力

【答案】d

【解析】依法稽征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稽核征收,而無權變動法定課稅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納稅人同稅務機關一樣都沒有選擇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補稅收及延期納稅的權力(利),即使征納雙方達成一致也是違法的。

 

2.稅收公平主義
 (1)含義: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2)法律上的稅收公平與經濟上的稅收公平
  經濟上的稅法公平往往是作為一種經濟理論提出來的,可以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但是對政府與納稅人尚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力。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1)含義:征納雙方關系從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賴,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對抗的。
  (2)這一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存在一定沖突,許多國家稅法在應用這一原則時都作了一定限制。
 

4.實質課稅原則
  (1)含義:依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2)意義: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注意選擇)。
  納稅人借轉讓定價而減少計稅所得,稅務機關有權重新估定計稅價格,而不是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
 

【例題】如果納稅人通過轉讓定價或其他方法減少計稅依據,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計稅依據,以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這樣處理體現了稅法基本原則中的( )。
  a.稅收法律主義原則
  b.稅收公平主義原則
  c.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
  d.實質課稅原則

【答案】d
 

【例題】關于稅法的基本原則,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稅收法定主義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b.經濟上的稅收公平不具備強制約束力,僅作為制定稅法的參考
c.
實質課稅原則的意義在于防止納稅人的偷稅和避稅
  d.稅收公平主義賦予納稅人既可以要求實體利益上稅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稅收公平的權力
  e.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計稅依據,體現的是稅收公平主義原則

【答案】abcd
  【解析】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計稅依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體現的是實質課稅原則。
 

(二)稅法的適用原則(六個)--掌握含義并加以應用

6個適用原則

含義

解析

1.法律優位原則

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高的稅法高于效力低的稅法。
關系:法律>法規>規章

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一般規定:一部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主要是實體法)。
  稅務規章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別例外-----“有力溯及”原則(對納稅人有利時可溯及)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于舊法

兩種情形例外:
  第一,新法是普通法,舊法屬于特殊法時
  第二,新舊法屬于實體法時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實體性權利義務以其發生的時間為準,而程序性問題(如稅款征收方法、稅務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

 

【例題】納稅人李某和稅務所在繳納稅款上發生了爭議,必須在繳納有爭議的稅款后,稅務復議機關才能受理李某的復議申請,這體現了稅法適用原則中的( )。
  a.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b.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c.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d.實體從舊原則

  【答案】c
  【解析】審理稅務案件時,稅收程序法先于稅收實體法適用。它是關于稅收爭訟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納稅人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來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必須事先履行稅務執法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而不管其納稅義務實際上是否發生。否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訴不予受理。實行這一原則是為了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例題】根據稅法的適用原則,下列說法存在錯誤的有( )。
  a.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納稅人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后進入稅款征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不具有約束力
  b.根據法律優位原則,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但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
  c.程序法優于實體法是指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適用
  d.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凡是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稅法便廢止
  e.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答案】abd

 

【例題】為了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納稅人通過行政復議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必須事先履行稅務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否則不予受理。這一做法適用的原則是(  )。(2012年真題)

a:程序優于實體

b:實體從舊,程序從薪

c: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d:法律不溯及既往

【答案】:a

【解析】:程序優于實體原則的基本含義為: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適用。即納稅人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必須事先履行稅務行政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而不管這項納稅義務實際上是否發生。適用這一原則,是為了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知識點三、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效力——熟悉
  1.空間效力
  2.時間效力——注意選擇題

時間效力

3種情況

含 義

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稅法的生效

1.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2.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見】

3.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稅法的失效

1.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2.直接宣布廢止

3.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最少見)

【例題】關于稅法的時間效力的陳述,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生效的問題
  b.對于重要稅法的個別條款的修訂,目前大多采用這種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
  c.稅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直接宣布廢止
  d.我國及許多國家的稅法均不堅持不溯及既往原則

  【答案】b
  【解析】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問題,而不單是何時生效問題;對于重要稅法的個別條款的修訂和小稅種的設置,較易理解和掌握,因此大多采用這種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稅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稅法本身規定廢止日期,因為這種方式較為死板,易于使國家財政限于被動;稅法的失效方式中,最常見的方式是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我國及許多國家的稅法均堅持不溯及既往原則。

 

3.人的效力。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二)稅法的解釋
  特點:
  1)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2)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3)針對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釋權限劃分

種類

解釋主體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釋

三部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作出的稅務解釋

可作判案依據

屬于事后解釋

司法解釋

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合解釋,作出的稅務刑事案件或稅務行政訴訟案件解釋或規定

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據

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行政解釋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不具備與被解釋的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則上不作判案依據

執行中有普遍約束力

 

【例題】下列有關稅法解釋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稅法解釋不具有針對性
  b.稅法解釋不具有專屬性
  c.檢察解釋不可作為辦案的依據
  d.稅法立法解釋通常為事后解釋

  【答案】d
  【解析】一般來說,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因此,法定解釋具有專屬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針對性。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它們的解釋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為辦案和適用法律和法規的依據。其他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均無解釋法律的權力。我們通常所說的稅收立法解釋是指事后解釋。

 

【例題】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所作的具體解釋為(  )。(2012年真題)

a:稅收立法解釋

b:稅收司法解釋

c:稅收行政解釋

d:稅收限制解釋

【答案】b

【解析】:稅法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所作的具體解釋或正式規定。

 

 2.按解釋尺度
  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擴大解釋(考過多選)
  字面解釋: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
  限制解釋:是指為了符合立法精神與目的,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擴充解釋:是指為了更好地體現立法精神,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稅法解釋對于稅收執法、稅收法律糾紛的解決都是必不可少的。
 

 【例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次征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這一稅法解釋屬于( )。
  a.司法解釋
    b.
字面解釋
  c.擴充解釋
  d.行政解釋

【答案】c

 

【例題】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解釋權限進行,任何部門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因此法定解釋具有(   )。(2011年真題)

a.全面性

b.專屬性

c.判例性

d.目的性

【答案】:b

【解析】: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解釋權限進行,任何部門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因此法定解釋具有專屬性

 

知識點四、稅法作用——了解
  1.規范作用:5方面(考過定義)
  2.經濟作用:5方面
 

知識點五、稅法與其他部門法關系——了解
  關注:
  (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聯系:第一,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第二,稅法借用了民法的規則。第三,稅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則。
 

區別:第一,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于橫向經濟關系;而稅法調整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屬于縱向經濟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一方固定是國家及其稅務機關;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則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公民之間不固定的關系
  第二,法律關系的建立及其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民事法律關系建立及其調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的,民事主體雙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則從總體上說不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的建立和調整。稅收法律關系中,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
  第三,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五)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稅法與刑法的聯系表現在:第一,稅法與刑法在調整對象上有銜接和交叉,刑法關于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規定,就其內容來看是直接涉及稅收的,相關的內容在稅法中也有所規范。第二,對稅收犯罪的刑罰,在體系和內容上雖然可以認為是構成稅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釋和執行上,主要還是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第三,稅收犯罪的司法調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調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稅法與刑法都具備明顯的強制性,并且,從一定意義上講,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
  雖然稅法與刑法聯系密切,然而區別也是明顯的:第一,從調整對象來看,刑法是通過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罪犯的懲罰來實現打擊犯罪的目的;而稅法是調整稅收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第二,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刑法屬于禁止性法規。第三,就法律責任的承擔形式來說,對稅收法律責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對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與財產刑的刑罰形式。
 

 【例題】稅法與刑法是從不同的角度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下列有關稅法與刑法關系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稅法屬于權力性法規,刑法屬于禁止性法規
  b.稅收法律責任追究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與財產刑形式
  c.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
  d.有關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規定,體現了稅法與刑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
  e.對稅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調查程序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從稅法與刑法區別而言,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主要用來建立正常的納稅義務關系,其本身并不帶有懲罰性,a不正確。就法律責任的承擔形式來說,對稅收法律責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對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與財產刑的刑罰形式。稅收犯罪的司法調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調查程序是一致的,e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