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歷史:
具體表現發行監管、發行方式和發行定價三個方面。
我國對證券市場管理的重點是股票市場,關于債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較少,債券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對企業債券和國債現券交易和回購的管理方面。
(一)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
發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股票發行決定權的歸屬。發行決定權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主導型的,即核準型;一類是市場主導型,即注冊型。我國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是政府主導型,即核準制。
1998年以前,發行規模和發行企業數量雙重控制(行政推薦)。
1998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出臺(核準制度),由主承銷商推薦,由發審委審核,證監會核準。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通過上市保薦制度,建立了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機制。所謂上市保薦制度,指的是保薦機構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后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通俗的講,就是讓券商和責任人對其承銷發行的股票負有一定的持續性連帶擔保責任。
2008年8月14日中國證監會審議通過《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隨著創業板的推出,該辦法于2009年4月14修改,并于2009年6月14日起實施。
2009年6月,《完善新股發行指導意見》第一階段思想改革:完善詢價申購、優化網上發行、網上單個設限、加強新股認購。
2010年10月《深化新股發行指導意見》,完善報價和配售機制;增強信息透明度,強化對詢價機構約束;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
2011年11月《關于創業板擬上市公司分紅要求》
2011年12月30日《關于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