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 總則
2 資質資格管理
3 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4 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5 監督管理
6 罰則
考試大綱要求:
通過本章學習,應重點掌握總則;資質資格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監督管理等主要知識點。
考情分析:
就往年考試情況來說,本節內容在近年考試當中出現頻率一般。往年考點較為分散,但都集中于考試大綱要求部分,望考生在此范圍內重點學習。
8.1 總則-條例宗旨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8.1 總則-適用范圍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
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8.1 總則-基本原則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8.2 資質資格管理-資質管理制度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要求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
發包方不得違規發包;
承包方不得違規承攬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8.2 資質資格管理-執業資格制度
(1)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8.3 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1. 發包方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1)方案的評標和中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2)直接發包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2. 承發包模式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8.4 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1.編制依據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2.編制深度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材料設備選用要求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4. 文件修改程序和權限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
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5.采用新技術的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6.交底和施工服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8.5 監督管理
1.監督管理部門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2.跨部門、跨地區承攬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3.施工設計文件審查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8.6 罰則
1.違法發包行為的處罰
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承攬業務的處罰
違法承攬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轉包行為的處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勘察設計行為違規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罰款: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上述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專業技術人員違規的處罰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