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管理原則
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業務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集中于證券公司總部。公司應建立完備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制度、決策與授權體系、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
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
董事會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部門設置及各部門職責,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的總規模。
業務決策機構由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及部門負責惡人組成,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操作流程,選擇可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分支機構,確定對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授信額度、融資融券的期限和利率、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種類。
業務執行部門負責融資融券也無的集體管理和運作,制定融資融券合同的標準文本,確定對具體客戶的授權額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操作進行審核、復核和監督。
分支機構在公司總部的集中監控下,按照公司的統一規定和決定,具體負責客戶征信、簽約、開戶、保證金收取和交易執行等業務操作。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融資融券業務活動的控制,禁止分支機構未經總部批準向客戶融資融券,禁止分支機構自行決定簽約、開戶、授信、保證金收取等應當由總部決定的事項。
(三)獨立運行原則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獨立運行。
(四)崗位分離原則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后臺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和崗位應當獨立于其他部門和崗位,分管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管風險監控部門和業務稽核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