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著作權的歸屬與保護期(掌握)
著作權的歸屬是指著作權歸誰所有,這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問題。
一、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一)演繹作品
即“派生作品”。改編、翻譯、注釋、整理。
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1.必須保護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實于原著的主題、內容;
2.在演繹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3.若原作品未進入公有領域,應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權。
(二)匯編作品
其著作權歸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1.應尊重原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
2.若原作品尚未進入公有領域,匯編者應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
3.使用匯編作品時,若原作品尚未進入公有領域,應向匯編人和原作者支付稿酬。
數據沒有著作權,但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主要是匯編人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同時,數據庫的建立需要投資。
(三)電影作品
1.整體著作權:歸制片人,考慮到其巨額投資和電影作品的商業性運作,屬于著作權的法定轉讓。編劇、導演、攝影者、作詞者、作曲者等具體創作者可得到勞動報酬,并享有署名權。
2.分項著作權: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其作者有權單獨使用。
注意: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視為已同意對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
(四)職務作品
1.一般情況
著作權由創作者享有,但其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如劇本、曲譜等。
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方使用的,所獲報酬應由作者和單位按約定比例分配。
舉例:記者為報社采寫的新聞作品、編輯為出版社提供的選題計劃等。
2.特殊情況
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但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以及其他。
(五)委托作品
它反映的是委托人的思想觀點和受托人的創作技巧。
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比如某出版社向全社會征集的“社標”“書標”“刊標”,委托他人設計的封面,怎么來判斷其著作權歸屬?
(1)報告、講話
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2)自傳體作品
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二、著作權保護的期限
分為三種情況:
無限期保護、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首次發表后50年。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適用“首次發表后50年”的原則。如果適當時候能確認其作者,再適用相應的著作權保護期規定。
第五節 著作權限制(掌握)
一、合理使用
第一,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第三,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第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主要是人身權)。
1.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其目的在于研究問題、制定政策、實施管理,根本上是為了國家整體利益的需要。要注意的是:
第一,“國家機關”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
第二,只能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即不屬于公務活動的使用便不適用本規定。
2.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復制本單位收藏的作品。
是指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要注意的是:
第一,復制的目的只限于為了陳列或者保存版本,而絕不能是其他用途,更不能以此牟利。
第二,復制的對象限于本館收藏的作品,而不能越出這個范圍。
3.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
前提:非營利性演出,既不能向觀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注意:它與義演有本質的區別。義演雖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要向觀眾、聽眾收費,因此舉辦者要向作者付酬。
4.對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5.將中國作者已發表的漢語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要注意的是:
第一,該漢語言文字作品必須是由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
第二,翻譯而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僅限于在中國領域內出版發行。
6.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許可
第一,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二,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第三,應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應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第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主要是人身權)。
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的區別在于:前者必須付酬,后者不必付酬。
1.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制品制作錄音制品。要注意的是:
第一,作品在報刊上發表或現場表演都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條件,只有當作品已經被授權合法制成錄音制品后,才適用法定許可;
第二,涉及的作品僅限于音樂作品。
第三,如果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許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
第四,再次制作的錄音制品,其制作者如果要復制、發行、出租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取報酬,必須取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作品表演者、已有錄音制品制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