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鄰接權
(一)鄰接權的概念
作品的傳播者也稱為“鄰接權人”,分為:
(1)出版者:版式設計權保護期為10年
(2)表演者
(3)錄音錄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權、廣播權。
(4)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對鄰接權人的保護水平沒有對著作權人那么高。
(二)鄰接權的種類與內容
1.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或者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權利。
2.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3.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是許可他人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權利,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將其播放的廣播活電視進行傳播、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三)鄰接權人的義務
1.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組織的,由該演出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制作記錄表演情況的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3.廣播電臺、電視臺:
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當取得制片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