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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和規定(熟悉)

目錄

9.4工程建設有關法律和規定

9.4.1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

9.4.2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融資管理

9.4.3工程建設的施工許可

9.4.4從業資格制度

9.4.5發包與承包

9.4.6工程質量管理

9.4.7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9.4.1與工程建設有關法律和規定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按照效力層級可以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等。

 

  (1)法律

  《建筑法》自199831日起施行。《建筑法》為建筑活動的監管、市場秩序的維護和完善、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保障、建筑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等方面提供了系統的法律保障,標志著我國建筑活動開始進入系統法律管理的軌道。《建筑法》共計885條,包括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招標投標法》,20001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法》,200311日起施行。

  (2)行政法規

  為了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類法律規范,落實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發布的法律規定主要有《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等。

  (3)部頒規章

  建設部主要發布的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00),《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2006)等等。

 

9.4.2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融資管理

  (1)政策法規介紹

  國務院于2004年發布《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2004),《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2004),《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2004),《關于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2004)等等。

  (2)項目投融資管理

  審批、核準、備案三種方式。

  1)項目備案與核準。

  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為備案制。

  2)項目審批與核準。

  發改委審批與核準: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內符合行業和專項發展建設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報國務院備案。

  國務院審批與核準:對于《目錄》內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批或核準的初步意見,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發展建設規劃以外的項目;()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但性質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有關方面意見不盡一致,但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考慮仍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國務院明確要求報送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項目。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

  3)融資方式。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規定,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鼓勵發展多種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9.4.3工程建設的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依法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準許該建設工程開始施工并頒發建筑許可證的制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政府對建筑市場實施宏觀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

  (1)施工許可的主體

  我國《建筑法》所確認的施工許可的主體系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2)施工許可的條件

  1)《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施工許可的期限(熟悉時限、延期、中止、重新辦理)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9.4.4從業資格制度

  (1)法人從業資格制度:分為三大類:

  1)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2)勘察、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筑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

  3)監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2)自然人從業資格制度

  自然人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從業資格包括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方面的資格,各類注冊資格的職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認定資格、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進行執業并在執業中遵守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9.4.5發包與承包

  (1)一般規定

  建設工程的發包,通常是指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全部或部分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設活動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建設工程的承包,是指具有從事建設活動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設工程業務,進行工程建設,并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采取簽訂書面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的效力,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與發包有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與發包承包有關的規定有《建筑法》第3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與規章。

  1)發包主體包括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兩類:

  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發包主體,通常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建設工程的單位,通常也叫業主或發包人。

  總承包單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建設單位的同意,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即是分包單位的發包單位。

  2)建設工程發包方式:一是招標發包,二是直接發包。招標發包為原則,直接發包是例外。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原國家計委2000年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達到規定限額標準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使用國家貸款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重大項目必須采取招標形式發包。

  3)發包中的禁止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有:

  禁止限定發包。《建筑法》第2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禁止肢解發包。《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禁止干預建筑材料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將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的質量。《建筑法》第25條規定,依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與承包有關的法律規定

  1)承包的主體。根據《建筑法》第26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或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承包的方式。可分為總承包與分承包;按承包主體的數量不同,可分為獨立承包與聯合承包。

  工程總承包,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承包的企業,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建設單位負責。

  工程分承包,簡稱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建筑法》允許分包,但禁止違法分包。工程分承包可分為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

  共同承包(聯合承包)是指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并根據聯合承包協議,承擔各自的義務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建筑法》第27條規定:“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有關承包的禁止性規定主要是:兩禁止

  禁止非法轉包。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將建設項目轉包或肢解后分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一定形式的費用或提取管理費用比例,沒有實施符合法律規定的總承包項目管理的行為。

  禁止違法分包。法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有:

  a.禁止主體結構分包。《建筑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總承包單位不得將主體結構分包給其他單位。所謂主體結構,是指保證整個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結構,比如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

  b.禁止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專業工程。《建筑法》第29條規定:“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總包單位分包部分工程需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c.禁止分包單位再分包。《建筑法》第29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即分包行為只能進行一次,禁止層層分包。

  d.禁止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將分包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將分包工程發包給任何個人。

 

(4)建設工程的計價:《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均有規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

  1)計價的方法

  建設工程的計價,對于不同階段通常有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和工程結算等表現形式,一般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計價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實行招標方式的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可以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建設部1999年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中對合同價提供了三種方式供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選擇適用

  第一種是固定價合同,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第二種是可調價合同,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第三種是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結算計價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竣工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發包雙方應按照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結算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僅是對工程結算做出了一般性的規定,且上述法律規范的效力層級為部頒規章,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結算均會做出明確的約定,因此,除非合同的約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均需遵守雙方簽訂的有效的施工合同中關于結算的約定。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區別于其它法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承擔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筑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行政管理機關;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

  第二,實施了建設違法行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主要形式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建設工程民事責任就是指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除了民法、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性的民事責任以外,結合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發包與承包過程中比較特殊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有:

 

(5)與發包和承包有關的法律責任

  1)因合同無效引起的民事責任。建設工程中常見的合同無效情形有: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轉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無效。

  因中標無效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依據《合同法》第5859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院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修復后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修復后仍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款。

  2)民事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主體中的任何一方均須對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一種特殊民事責任。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任何一連帶責任債務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選擇要求全部或部分連帶責任債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清償責任。連帶責任只有在法律特殊規定或合同特別約定時,才能適用連帶責任。《建筑法》及有關法規對建設工程發包承包規定了三種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a.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b.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c.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建設工程活動中因違法發包或承包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律,對此需要依據《刑法》規定追究違法人的刑事責任。

  如《建筑法》第65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法》第68條規定:“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不同情節下,因為上述嚴重違反建筑法和觸犯刑法的行為有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詐騙罪、行賄罪、受賄罪等等。

  4)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活動主體違反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建設工程法律主體違反發包承包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有《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責任”、《招投標法》第五章“法律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八章“罰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等法律法規及規章中。《建筑法》關于違法發包承包的行政責任有: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9.4.6工程質量管理(主體、標準、義務)

  (1)概念

  (2)標準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是指為了達到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而采取的作業技術和管理活動等。

  我國現行規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行政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等。

  建設工程標準,是指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以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等所作的統一的技術要求。建設工程標準依其適用范圍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

  (3)各工程質量管理主體的義務

  1)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管理的主體之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責任主要有: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的完整檔案。

  2)勘察設計等單位的質量管理義務。

  勘察、設計、監理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3)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義務。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負有極為重要的責任。《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施工企業的質量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有: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過程的質量檢驗檢測制度,嚴格工序管理。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施工單位對已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應當承擔保修責任。

  4)行政管理機關的質量管理義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所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國家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代表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活動進行的監督和管理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制訂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關鍵部位進行抽查,檢查建設工程的實際質量;監督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

  報告制度: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4)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責任

  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法律規定根據適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導致的法律責任不同,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類:

  1)民事責任。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工程質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對方及有關單位、個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質量管理規定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需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因民事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2)刑事責任。依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瀆職罪等。

  3)行政責任。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違反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形式有責令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

 

9.4.7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主體、標準、義務)

  規范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行政法規主要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7)等法律法規。

  (1)各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主體的義務

  1)建設單位是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主體,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需承擔以下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選擇符合資質條件的設計、監理、勘察與施工單位。

  勞動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項目安全措施的備案。特殊項目安全生產的報批。

  其它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2)勘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責任重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3)設計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不可或缺的主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設計單位還應當根據建筑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遵守現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在設計文件中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4)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

  5)建筑施工企業應承擔重要的安全管理責任。主要包括:

  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辦理安全許可證。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機構。《建筑法》第44條規定,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有編制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安全交底及安全警示標志、現場分區管理、專項防護措施及污染控制、消防安全等等。

  對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有持證上崗、保險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等。

  處理安全生產事故。

  (2)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責任

  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種;

  1)民事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主體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觸犯了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造成損失的,需對交易對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且施工單位或個人因此造成損失,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違約或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任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相對方損失,責任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第6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瀆職罪等。

  3)行政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主體違反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散見于《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等法律法規中。

  其中的行政責任形式包括責令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等。

 

例題:

  以下有關工程建設中法人從業資格制度說法正確的有:

  a.法人從業資格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勘察、設計企業以及從事監理活動的企業三類√

  b.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c.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d.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e.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

  答案:abcde

   

    以下有關工程建設的施工許可說法正確的是:

  a.施工許可的主體是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b.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c.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d.建設單位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并不得超過3個月×

  答案:abc

  

  以下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說法正確的有:

  a.建設工程標準依其適用范圍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

  b.工程質量管理的義務主體不包括建設單位×

  c.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并對未能通過驗收的提出整改意見×

  d.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e.設計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