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投標保證金
4.3.1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形式、時間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1)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必須要件,是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投標保證金不足、無效、遲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等情形,均將構成實質性不響應而被拒絕或廢標。
(2)對于工程貨物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3)對于聯合體形式投標的,可共同提交或一方提交。以聯合體中一方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4)投標保證金作為投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之前送達。送達時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