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招標投標綜合性法律規定(7個方面)
(1)必須招標制度。主要是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標法第3條
◆授權:標法授權發改委會同其他部門制定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同時授權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區的標準。
◆工程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3號)。
——注意與政府采購的對比。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