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背景
某瀝青路面工程發包給承包單位施工,施工協議中發包人指定了瀝青材料的供應廠家,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廠家運輸到工地現場。
工程施工中發生了如下情況:
1、瀝青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后,施工單位查驗了材料名稱、材料數量、出場日期、出廠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出廠試驗檢驗報告單等相關資料,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認為材料由業主指定,施工單位無需再進行抽樣檢測。
2、監理工程師認為每批瀝青進場后均需要進行見證取樣試驗。
3、為了趕工期,業主也認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的意見,認為現在工期緊,已經出具的廠家的產品合格證明、無需再進行檢測,但監理堅持要進行試驗檢測,若檢測結果合格,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監理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