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流程
證券公司營業部接受投資者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委托時,應事先向投資者提交《債券回購交易風險提示書》,與投資者簽訂《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填寫“質押券提交申請表”。
營業部應對投資者證券賬戶內可用于債券回購的標準券余額進行檢查。標準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投資者要進行回購交易時,應提交“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營業部收到“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后,有權對投資者的回購交易申請進行審查,并確定其債券回購交易的最大融資額度。對審查無異議的,營業部應根據投資者申請的時間、品種、數量及價格等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資者。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b)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s)予以申報。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準券足額。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于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