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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債券回購交易

大綱要求

掌握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念;掌握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熟悉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

熟悉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含義;熟悉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有關交易規則、風險控制及監管與處罰措施;熟悉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交易基本規則及風險控制。

掌握我國債券回購交易的清算與交收。

重點: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基本規則、我國債券回購交易的清算與交收

難點:我國債券回購交易的清算與交收

 

第一節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念

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

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

開展債券回購交易的主要場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類債券都可以用作質押式回購。

 

二、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一)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制度和回購品種

    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實行質押庫制度。

    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實行標準券制度。上海證券交易所不再區分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回購。

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分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9個品種。代碼為gc001gc002等。

深圳證券交易所

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分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11個品種。代碼為r001r002等。

實行標準券制度的質押式企業債回購分為1天、2天、3天、7天。代碼為rc-001等。

 

(二)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流程

證券公司營業部接受投資者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委托時,應事先向投資者提交《債券回購交易風險提示書》,與投資者簽訂《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填寫“質押券提交申請表”。

營業部應對投資者證券賬戶內可用于債券回購的標準券余額進行檢查。標準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投資者要進行回購交易時,應提交“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營業部收到“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后,有權對投資者的回購交易申請進行審查,并確定其債券回購交易的最大融資額度。對審查無異議的,營業部應根據投資者申請的時間、品種、數量及價格等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資者。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b)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s)予以申報。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準券足額。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于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申報要求

1.報價方式。以年收益率報價。   

2.申報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規定,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報單位為手,1 000元標準券為1手;

    (2)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申報價格量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4)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

    (5)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申報單位為張,最小報價變動為001元或其整數倍。申報數量為10張及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

 

三、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

    ()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參與者

    全國銀行間債券回購參與者包括: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這些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除簽訂回購主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債券回購主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托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托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且只能委托開展現券買賣和逆回購業務。

具有結算代理人資格的金融機構。

 

()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成交合同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回購成交合同的內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托管賬戶和人民幣資金賬戶、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文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可不作為必備條款。

 

    ())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交易品種及交易單位

    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根據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種要素,公告交易券種的掛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2002年發布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第六條規定,全國銀行問債券市場回購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1年。參與者可在此區間內自由選擇回購期限,不得展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交易數額最小為債券面額10萬元,交易單位為債券面額1萬元。回購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確定。

 

()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詢價交易方式

    全國銀行問市場債券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債券交易采用詢價交易方式,包括自主報價、格式化詢價、確認成交三個交易步驟。

 

()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違規行為及處罰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債券回購業務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可暫停或取消其債券交易業務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1.擅自從事借券、租券等融券業務;

    2.擅自交易未經批準上市債券;

    3.制造并提供虛假資料和交易信息;

    4.操縱債券交易價格,或制造債券虛假價格;

    5.不遵守有關規則或協議并造成嚴重后果;

6.違規操作對交易系統和債券簿記系統造成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