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場風險的控制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日暫停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當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并向市場公布。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暫停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當該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當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交易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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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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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可沖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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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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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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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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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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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以視情況采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并主動、及時地向交易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可采取如下措施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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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擔保品范圍及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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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可沖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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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保證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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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三)業務規模和集中度風險的控制
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總規模
總部統一控制融資融券,嚴禁分支機構擅自對外辦理業務
業務集中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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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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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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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只股票總市值的20%
(四)業務管理風險的控制
(五)信息技術風險的控制
【例】業務管理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經營中因( )等原因導致業務經營損失的可能性。
a、制度不全 b、管理不善 c、控制不力 d、操作失誤
答案:abcd
第四節 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
(一)交易所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每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和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做出限制性規定。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再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并公告
(二)登記結算機構的監管
(三)客戶信用資金存管銀行的監管
(四)客戶查詢
(五)信息公告
(六)監管機構的監管
二、法律責任
(一)《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在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
(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