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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一、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原則(攻城見鬼,風險自擔)

(一)公平公正、誠實守信

(二)健全內控、規范運作

(三)投資風險客戶自擔

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

(一)客戶準入及委托標準

(二)盡職調查及風險提示

(三)客戶委托資產及來源

(四)客戶資產托管

(五)客戶資產獨立核算與分帳管理

(六)客戶資產管理賬戶

(七)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

(八)投資管理情況報告與查詢

(九)業務檔案管理

 

三、定向資產管理合同

四、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中客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與義務

五、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內部控制

(一)專門、獨立的業務運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獨立、客觀的投資研究

(四)科學、嚴密的投資決策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體系

(六)合理的規模控制

(七)完備的合規檢查

(八)科學的風險評估

(九)嚴格的核算和報告制度

(十)建立授權管理與問責制

【例】證券公司應當制作《風險提示書》,充分提示客戶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   )及其他風險。

a、合規風險  b、管理風險  c、流動性風險  d、市場風險

答案:bcd

【例】自然人可以用籌集的他人資金參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答案:錯誤

 

第四節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一、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   

()內控制度。

①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業務隔離制度。   

②建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員制度,即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管理事宜。

    ③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設定清晰的清算路徑和資金劃轉渠道,保證風險控制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能夠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和管理進行有效的監控,切實防止賬外經營、挪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發生。

 

())推廣安排。

    ①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簽訂書面代理推廣協議。證券公司對代理推廣機構的推廣活動負有監督檢查義務,發現代理推廣機構違反《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約定解除代理推廣協議,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和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②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經核準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③嚴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④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保證每一份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金額不得低于《辦法》規定的最低金額,并防止客戶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⑤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應當由托管銀行負責托管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有關的全部賬戶和資金;證券公司和推廣機構應當將推廣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在托管銀行開立的專門賬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開始投資運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

    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活動結束后,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⑦證券公司、托管銀行及推廣機構應當明確對客戶的后續服務分工,并建立健全檔察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協議、客戶明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投資風險承擔和證券公司資金參與。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等有關材料中向投資者進行明確的風險提示,說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所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其他內部授權程序的批準,并在計算公司凈資本時,根據投入資金所承擔的責任如實扣減公司凈資本額。

(4)登記、托管與結算。

證券公司應當選擇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進行托管。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的結算模式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結算業務。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承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交易結算的最終交收責任。

    托管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為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代理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賬戶名稱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同時,為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證券賬戶名稱為“證券公司-托管機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證券公司應當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估值等會計核算業務,并由托管機構進行復核

    ()席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證券交易所的投資交易活動,應當集中在專用的席位上進行,并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備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債券,不得用于回購

    ()投資組合。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之日起6個月內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但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的總資產,所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證券公司擔任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股票,應當遵守《辦法》關于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托管銀行、證券交易所應當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進行監控,發現有重大違規行為的,須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流動性要求。

    ①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情況,保持必要的現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客戶的分紅或退出款項。

    ②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可以約定,當客戶在單個開放日申請退出的金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一定比例時,證券公司可以按比例辦理退出申請,并暫停接受超過部分退出申請或暫緩支付,但暫停或暫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③證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廣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轉讓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后,證券公司、托管銀行應當至少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運營情況單獨進行年度審計,將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托管銀行,并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費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的費用,不得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列支。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期間發生的費用,可以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列支,但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例】證券公司應當按照(    )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結算業務。

a、法人結算模式      b、證券投資基金的結算模式

c、分級結算模式      d、普通結算模式

答案:b

 

二、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準程序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申報。

    (二)受理。

    (三)審核。

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四、資產管理合同

   集合資產管理合由由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與單個客戶三方簽署

 

五、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及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辦法》的規定,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主要享有如下權利: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投入資金占集合資產計劃資產凈值的比例分享投資收益;

    (2)根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3)知情的權利。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情況等做出詳細說明;證券公司發生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告知客戶。同時,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

    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主要承擔如下義務:

    (1)按合同約定承擔投資風險;

    (2)保證委托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不得轉讓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

(5)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

【例】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   )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凈值。

a、每日   b、每周   c、每月  d、每季

答案:b

 

第五節  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與風險控制

     一、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所禁止的行為

     二、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及其控制

(二)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

1.合規風險

2.市場風險

3.經營風險

4.管理風險

 

()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的控制

    1.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申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并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并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3.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4.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作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5.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戶詳盡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6.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校算、分賬管理。

【例】操作人員在經營中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損害委托人的利益,這屬于資產管理業務中的(   )。

a、合規風險   b、市場風險   c、經營風險   d、管理風險

 

第六節 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監管職責

中國證監會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行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

 

二、監管措施

1.       證券公司應當就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

2.       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于每月結束之日起5日內,將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3.       證券公司應當每季度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報告、內部稽核報告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并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       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每個集合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5.       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帳冊,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7.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制度不健全,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或者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8.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賬戶的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按照交易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處理,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