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音像制品出版
基本要求
掌握:
1.國家關于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和進口的管理規定;
2.音像編輯工作的基本要領和音像制品的選題策劃;
3.音像節目審查評改的要求;
4.音像節目制作過程中的編輯應該做好的各項工作內容;
5.音像制品的包裝設計及其要求。
共5項。
熟悉:
音像制品的特點;
2.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
3.音像制品的稿件組織特點;
4.錄音節目制作流程;
5.錄像節目制作流程;
共5項。
了解:
1.音像制品的概念和類別;
2.國家音像制品管理體制;
3.專業錄音的種類和過程;
4.錄像的過程;
5.音像制品的復制。。
共5項。
總體“5掌握5熟悉5了解”,基本都為考試內容。
2011年考試大綱調整,本章的內容有所刪減,比如減去了錄音錄像設備方面的內容。
整體要求難度有所降低。
第一節 音像制品概述
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成功錄放音是在1877年7月18日,愛迪生在實驗室里錄下并重放了他自己朗誦的歌詞和他的笑聲。
一、音像制品的概念(了解)
錄有內容的錄音帶(at)、錄像帶(vt)、激光唱盤(cd)、數碼激光視盤(vcd)和高密度光盤(dvd)等。
音像制品就是用數字或模擬信號,將圖、文、聲、像記錄下來,經編輯加工后,復制在電、光、磁介質的載體上,通過視聽設備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二、音像制品的類別(了解)
(一)錄音制品:
記錄聲音,有盒式錄音帶、激光唱盤(cd)等2種;
(二)錄像制品:
記錄動作畫面場景等,主要有盒式錄像帶、激光視盤2種。
激光視盤又有ld(laser disc)、vcd(video-cd)、dvd(digital versatile disc)等。
目前盒式錄像帶、ld正在退出,vcd還占相當份額,dvd已成為市場主角。bd(藍光高清光盤)和cbhd(中國藍光高清光盤)快速發展。
三、音像制品的特點(熟悉)
(一)內容方面:可承載幾乎所有藝術形式;形象、生動、直觀;具有視覺、聽覺的沖擊力,強烈的立體感,受大眾喜愛;
(二)生產方面:前期制作比書刊要高得多,而后期復制成本比書刊低得多;另外,作為前期生產成果的音像節目可以多次利用,實現多級開發效益;
(三)流通方面:信息量大,載體小、輕、薄,便于運輸、倉儲、展示,可快捷分銷至消費者;
(四)消費上:
1.重復率高;
2.后續需求多;
3.具有趨同性。
第二節 國家關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規定
一、音像制品管理體制(了解)
1.2008年,國務院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內音像制品的監管。
二、關于音像制品制作的規定(掌握)
1.音像制品制作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音像制品制作活動。
2.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按新聞出版總署規定辦法辦理一定手續后與港、澳、臺或國外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3.音像出版單位以外的單位要設立獨立從事音像制品制作業務的音像制作單位,必須向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經省局批準并發給《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后,持證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4.音像制作單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委托的出版單位訂立制作委托合同;驗證出版單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或本版出版物的證明)和由出版單位蓋章的委托書。
5.音像制作單位不得出版、復制、批發、零售音像制品。
三、關于音像制品出版的規定(掌握)
1.音像制品出版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動。
2.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需出版配合本版辦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應向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由省級新聞出版局批準后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獲準后由省級新聞出版局配發復制委托書,所出音像制品名稱須與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須與本版統一配套銷售,不得單獨定價銷售。
3.音像出版單位和經批準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制作許可證的單位制作音像制品,委托持有許可證的音像制作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與制作單位訂立委托合同;訂立合同時,應當出示出版許可證和委托書。
4.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應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國標準編碼及其條碼、出版時間,責任編輯和相關著作權記錄等。出版進口的音像制品,還應標明進口批準文號。
四、關于音像制品進口的規定(掌握)
1.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進口音像制品的出版業務。
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應當報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內容審查。
根據國家版權局規定,音像出版單位進口音像制品,應將著作權貿易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著作權授權書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由該中心對申請登記的文件進行審查和認證后,報國家版權局審批。
2.進口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報送新聞出版總署進行內容審查的樣片原有名稱和內容。
3.新聞出版總署收到申報文件和材料后,由音像制品審查委員會審查進口音像制品的內容,并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的,發給進口音像制品批準單;音像制品進口單位憑新聞出版總署進口音像制品批準文件向海關辦理音像制品進口報關手續。
進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批準單的有效期限為1年。
4.音像制品出版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內容。
5.出版進口音像制品必須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新聞出版總署的進口批準文號,使用經批準的中文節目名稱,外語節目應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裝上標明中外文名稱。
音像出版單位還應在音像制品上標明國家版權局的登記文號。
6.在授權期內不得進口該音像制品成品。
五、關于“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的規定(熟悉)
1993年起,我國出版的音像作品都采用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2009年改為“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習稱“isrc碼”、“isrc編碼”或“isrc”。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中國登記的錄音制品和音樂錄像制品,每一錄音制品、音樂錄像制品或可獨立使用的曲目篇節,作為世界范圍內的永久唯一標準化識別代碼。
該編碼不分配給錄音制品的載體和音樂錄像制品的載體,也不分配給音樂錄像制品之外的錄像制品(如電影電視等)及其載體。
(二)作用
加強保護錄音制品的著作權,方便檢索使用,促進錄音制品和音樂錄像制品的傳播。
不再具有“版號”功能,不作為標準化識別代碼。音像制品使用中國標準書號作為標準化識別代碼。
(三)編碼方式
由標志符“isrc”和4段共12個字符。結構:
isrc 國家碼-登記者碼-登記年-制品碼
1.國家碼:由2個字符組成,中國-cn;
2.登記者碼:由大寫a-z(i、o除外)或0-9中選取3個字符組成。登記者碼與國家碼結合,成為全世界唯一表示某個機構或組織的編碼;
3.登記年:由年份最后兩位數字組成;
4.制品碼:由5位數字組成,表示某年度內某登記者的錄音制品順序號。
(四)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的使用
每個錄音制品和音樂錄像制品都應分配一個唯一的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該編碼應永久性地加載到它們的所有復制品中。
錄音制品內容變更,應分配新的編碼;載體、包裝或價格發生變化則不分配新編碼。
編碼實例:
《奧運之歌》光盤內容:
isrc cn-s05-12-31701《回首奧運》
isrc kr-t13-88-35311《hand in hand》
isrc cn-s05-12-24356《the power of dream》
……
以上例子說明,錄音制品內容不變,則編碼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