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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本章考試大綱:
  掌握證券市場法律法規的層次;掌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的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熟悉《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規定;熟悉《反洗錢法》的調整范圍、宗旨和主要內容。

  掌握《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主要內容。掌握《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行的詢價制度和對證券發售的規定;掌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掌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業務指引的有關規定;掌握《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相關規定。

  熟悉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掌握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組成;熟悉新《證券法》賦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權限。掌握對證券發行及上市、證券交易市場、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內容。掌握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使用、監督管理;熟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設立的意義和職責。

  熟悉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管理機構;掌握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一線監管權力、對證券交易活動、會員、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和對會員單位、從業人員、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管理;熟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熟悉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的主要內容;熟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職能、結算制度等自律管理;掌握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規定的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基本準則、禁止行為、監督及懲戒。

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第四個層次是指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一、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于199812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于199971日實施。200510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原《證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于200611日起生效。
  1.調整范圍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涵蓋了在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監管,其
核心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2.主要內容。共分12章,分別為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199312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199471日起實施。200510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進行較全面的修訂,并于200611日起施行。
  1.調整范圍
  《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其
核心旨在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公司法》確立了我國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設立、組織、運行和終止等過程的基本法律準則。
  2.主要內容
  《公司法》共分13219條,對在中國境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公司財務和會計,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等內容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經200310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61日起正式實施。
  1.調整范圍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范圍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動,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基金法主要內容。
  分為12103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797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實施。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6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2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關于證券犯罪或與證券有關的主要規定有: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條)。
  2.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六十一條)。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5.非法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這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九條)。
  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
  7.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他人買賣證券罪。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8.操縱證券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9.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10.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例題·單選題】我國《證券法》以證券市場各類參與主體為調整對象,其核心旨在( )。
  a.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b.擴大市場規模,為國民經濟和國有企業改革服務
  c.打擊各種金融犯罪,保證國有資產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害
  d.為證券市場融資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提供法律保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正確答案』a

【例題·判斷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行政法規

現行的證券行政法規共16件。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1.總則。
  2.證券公司的設立與變更。
  3.組織機構。
  4.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
  5.客戶資產的保護。
  6.監管措施。
  7.法律責任。
  8.附則。
  (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1.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總結近年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經驗,立足現實需要,同時考慮將來的發展趨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機制,鞏固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成果,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制定《處置條例》的基本原則是:
  (1)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交易正常運行,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3)細化、落實《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完善證券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
  (4)嚴肅市場法紀,懲處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和責任人。
  2.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具體措施
  (1)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是自我整改的一種處置措施。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無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進行整頓的一種處置措施。
  (3)行政重組。行政重組是出現重大風險,但財務信息真實、完整,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組計劃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進行行政重組。
  (4)撤銷。撤銷是對經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組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正常經營條件的證券公司采取的市場退出措施。
  3.保護客戶及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4.《處置條例》和《企業破產法》銜接
  200761日實施的《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可由國務院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組可以申請對被撤銷、關閉的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中國證監會在批準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停止經營證券業務,并安置客戶;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作出撤銷決定,進行行政清理。
  中國證監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證券公司進行重整;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重整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證券公司破產,并組織破產清算;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行政清理的,按規定進行行政清理。
  證券公司實施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人選;證券公司實施重整的,重整計劃涉及需中國證監會批準事項的,如變更業務范圍、主要股東、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等,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三、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的調整和補充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規定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直接定價,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必須經過初步詢價和累計投票詢價兩個階段定價。對目前網下累計投標與網上申購分步進行的機制進行調整,規定網下申購與網上申購同步進行。
  所有詢價對象均可自主選擇是否參與初步詢價,主承銷商不得拒絕詢價對象參與初步詢價;
只有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才能參與網下申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發行規模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綠鞋)機制。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2.對證券發售的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并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個月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
少于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后剩余發行數量的50%
  詢價對象應當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分別指定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專門用于累進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
  (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1.試點條件
  (1)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
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5)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已實現第三方存管。
  (6)對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范賬戶已設定標識并集中監控。
  (7)已制訂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2.業務規則
  (1)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2)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3)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同時與客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
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客戶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4)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5)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6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債權擔保
  (1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沖抵。
  (2)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3)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繳差額。客戶未能按期繳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4)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5)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4.權益處理
  證
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5.監督管理
  (1)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
  (3)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并向中國證監會及該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4)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新增)
  2009121日中國證監會第24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51日起施行。
  1.總則
  2.發行條件。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滿足持續經營時限、連續盈利、凈資產及股本總額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足額繳納注冊資本,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公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3.發行程序
  首先由發行人董事會就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其次,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最后,由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特別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
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4.信息披露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5.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四)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共l3條,200637日中國證監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710日起施行。
  1.基本原則
  中國證監會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中國證監會將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指定媒體向社會公布,并記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的誠信檔案。
  2.適用范圍
  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4)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5)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3.市場進入措施的類型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
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3)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3)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待違法行為的;(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4.相關規定

【例題·判斷題】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10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b

第二節 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
  (一)證券市場的監管意義
  1.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保障廣大投資者權益的需要。
  2.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
  4.準確和全面的信息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3.“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1)公開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
  (2)公平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
  (3)公正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證券監管機構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
  4.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而證券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國家監督與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是世界各國共同奉行的原則。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

一)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
  國際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是: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證券中介機構依法經營;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運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調控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使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
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和嚴格執法來實現的。這是證券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具有較強的威懾力和約束力。
  2.經濟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信貸政策、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3.行政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但運用不當可能違背市場規律,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遭到懲罰。
  

【例題·判斷題】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行政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b

【例題·多選題】證券市場監管的經濟手段是指通過運用( )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
  a.罰款
  b.利率政策
  c.稅收政策
  d.公開市場業務

『正確答案』bcd

三、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為一體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
  (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中國證監會成立于199210月。
  2.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中國證監會在上海、深圳等地設立9個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共設立36個證監局。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1.中國證監會的職責
  2.中國證監會采取的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
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
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四、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

(一)對證券發行及上市的監管
  1.證券發行核準制
  推行核準制的重要基礎是中介機構盡職盡責。證券發行監管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
事前問責、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監管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加大對證券發行和持續信息披露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2.證券發行與上市的信息公開制度
  (1)證券發行信息的公開。
  (2)證券上市信息的公開。
  (3)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都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保薦期間分
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兩個階段,各個階段都有明確的保薦期限。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向監管部門推薦企業上市前,要對企業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諾。
  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除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證券監管機構還將引進
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
  (二)對交易市場的監管
  1.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
  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市場行為包括: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數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包括事前監管與事后處理。事前監管是指在發生操縱行為前,證券管理機構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損害發生。
  事后處理是指證券管理機構對市場操縱行為者的處理及操縱者對受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
  3.對欺詐客戶行為的監管
  欺詐客戶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的,違反證券管理法規,在證券發生、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從事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包括:(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4.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監管
  所謂內幕交易,又稱知內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1)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2)內幕信息的界定。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3)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內幕交易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行為主體知悉公司內幕信息,且從事有價證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償轉讓行為,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
  (4)對內幕交易的監管。
  (5)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三)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新增)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約束證券發行人的行為,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
  (2)有利于證券市場發行價格與交易價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有利于進行證券監督,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
  (1)真實原則。真實原則是指公開的信息必須具有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不得作虛假陳述。
  (2)準確原則。準確原則是指公司公開的信息必須準確無誤,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語言使公眾對其公布的信息產生誤解,不得有誤導性陳述。準確性原則不是強調已公開信息與信息所反映的客觀事實之間的一致性,而是強調信息發布者與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以及各個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3)完整原則。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質與量兩方面的規定性。首先,應充分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其次,應充分公開的信息,在數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以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據此作出適當的投資判斷。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是指公司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可能迅速地公開其應公開的信息,不得延遲。
  3.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
  (1)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2)定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3)臨時報告。
  5.深交所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
  (1)創業板臨時報告的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330后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下列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并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需要進行澄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需要進行說明的;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有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2)創業板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項發生后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對上市公司發生了正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該事件雖然董事會及監事會尚未作出決議,或尚未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但該事件出現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等情況,這些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公司也應當就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及時披露。
  (3)創業板上市公司后續信息披露的要求。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四)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
  1.證券經營機構準入監管
  2.對證券公司業務的核準
  3.對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不屬于證券行業內幕交易行為主體的是( )。
  a.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c.證券投資方面的專家、學者
  d.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正確答案』c

五、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2005630日設立。保護基金的
主要用途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1.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2.保護基金的使用。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保護基金公司)于2005830日注冊成立。保護基金公司是負責保護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公司。
  1.設立的意義
  2.職責
  (1)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2)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3)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4)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6)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7)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第三節 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

一、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對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管理,對會員進行管理,以及對上市公司進行管理。
  (一)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場所和設施。
  3.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5.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6.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7.因突發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
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等。
  (二)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權力
  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者,修訂后的《證券法》在保留證券交易所的上述職能之外,還授予證券交易所以下監管權力:
  1.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對證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申請行使審核權。
  3.上市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
  4.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就暫停或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行使決定權。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我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三)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管理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就證券交易的種類和期限,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清算交割事項,交易糾紛的解決,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等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布證券行情,按日制作證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及時向社會公布。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情況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四)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管理
  (五)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管理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準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準,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等事項,制定具體的上市規則。

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成立于l9918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采取會員制的組織形式,證券公司應當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自1991年成立以來,中國證券業協會分別于l9918月、l99912月、20027月和20071月召開了4次會員大會。隨著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市場監管手段的不斷完善,中國證券業協會著力加強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基礎建設,履行
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二)自律管理職能
  1.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1)規范業務,制定業務指引。
  (2)規范發展,促進行業創新,增強行業競爭力。
  (3)制定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
  2.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1)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2)后續職業培訓。
  (3)制定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
  (4)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3.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自律性管理。
  (三)
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自200321日起實施。
  1.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范圍。根據《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包括:
  (1)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4)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其他人員。
  2.從業資格的取得和執業證書。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工作。中國證監會對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均可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從業資格不實行專業分類考試。資格考試內容包括一門基礎性科目和一門專業性科目。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統一的執業證書:
  (1)已被機構聘用。
  (2)最近3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不存在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4)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符合《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不符合《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機構,并書面說明理由。
  3.執業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證券經營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
連續3不在證券經營機構從業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證書后,辭職或者不為原聘用機構所聘用的,或者因其他原因與原聘用機構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l0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
  4.相關處罰。
  (1)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的,在
兩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2)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3)證券經營機構在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或者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4)證券經營機構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5)從業人員拒絕中國證券業協會調查或者檢查的,或者所聘用機構拒絕配合調查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從業人員暫停執業3—12個月,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處罰;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6)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資格管理辦法》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在
3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7)中國證券業協會工作人員不按《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1.誠信信息的內容。
  (1)基本信息。
  (2)獎勵信息。
  (3)警示信息。
  (4)處罰處分信息。
  2.誠信信息的來源以及用途。
  (1)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誠信信息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傳送的文件;中國證券業協會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地方證券業協會建立的信息交換渠道;證券從業機構經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執業注冊系統報備;有關媒體,經證實后予以記錄;投訴,經核實后予以記錄;其他合法途徑。
  (2)誠信信息的用途:作為中國證監會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依據;作為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勝任能力考核的依據;作為境內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參考;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有關部門或組織依法履行職責的參考;作為中國證券業協會審核證券業執業注冊或變更申請的依據;作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推薦有關人選或組織行業評比的依據;作為證券從業機構招聘人員的參考;作為證券從業機構客戶選擇專業服務人士的參考;其他合法用途。

【例題·單選題】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資格管理辦法》被中國證券業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在( )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a.2
  b.3
  c.4
  d.5

『正確答案』b

【例題·判斷題】參加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場秩序的,3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b

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2001330,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屬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重組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這標志著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制的組織構架已經基本形成。
  (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設立條件
  第一,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
2億元
  第二,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2.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及權益登記。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關管理。
  5.受發行人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如為證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務等。
  (三)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1.證券實名制。
  2.貨銀對付的交收制度。貨銀對付俗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在交手過程中,當且僅當資金交付時給付證券、證券交付給付資金。
貨銀對付原則是證券結算的一項基本原則,可以將證券結算中的違約交收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國上市證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凈額結算方式。
  3.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參與人制度。
  在分級結算制度下,只有獲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才能直接進入登記結算系統參與結算業務。通過對結算參與人實行準入制度,制訂風險控制和財務指標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有效控制結算風險,維護結算系統安全。
  4.凈額結算制度。
  全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對所達成的交易實行逐筆清算,并逐筆轉移證券和資金;凈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對所有達成的交易實行軋差清算,并對軋抵之后的證券和資金的凈額進行交付。目前,我國對證券交易所達成的多數證券交易均采取
多邊凈額結算方式
  5.結算證券和資金的專用性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于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于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四、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于2009119由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頒布實施,是我國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第一部系統性的自律規則。
  (一)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
  1.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3.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托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5.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6.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7.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準則》明確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的主體。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二)基本準則
  1.《準則》第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接受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2.《準則》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3.《準則》第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對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相關教育,正確地向客戶揭示投資風險。為保證必要的執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4.《準則》第八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5.《準則》第九條規定,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除外。從業人員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后,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6.《準則》第十條規定,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報告行為保密。機構或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從業人員的上述報告行為打擊報復。
  (三)禁止行為
  1.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2)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3)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范圍。
  (4)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5)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2)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3)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5)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3)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4)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監督及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