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券公司的設立
(一)公司的設立條件
按照《證券法》的要求,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注冊資本要求
《證券法》將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與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種類直接掛鉤,分為5 000萬元、1億元和5億元三個標準。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和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中的一項和數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任何一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l億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任何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三)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我國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制,由證監會審批。
1.行政審批程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
領取營業執照,并且自應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2.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