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包括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大宗交易系統、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包括集中競價交易系統、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1.集中競價交易系統。
包括交易系統、結算系統、信息系統和監察系統四個部分。
2.大宗交易系統。
大宗交易是指一筆數額較大的證券交易,通常在機構投資者之間進行。大宗交易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盤后的限定時間進行,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競價時間內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采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并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也不納入指數計算,不計入當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盤后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3.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
固定收益平臺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
固定收益平臺設立交易商制度。一級交易商是指經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在平臺交易中持續提供雙邊報價及對詢價提供成交報價的交易商。
平臺交易采用報價交易和詢價交易兩種方式。報價交易中交易商可以以匿名或實名方式申報;詢價交易中交易商必須以實名方式申報。
4.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等證券的協議交易,可以通過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進行,具體包括: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