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約收購規則
(一)全面要約與部分要約
1.全面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部分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
2.需要采取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情況:(1)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2)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
3.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收購人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的收購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1)投資者自愿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
(2)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
(3)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
(4)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
(二)要約收購報告書
1.要約收購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的報送與公告
收購人依照規定報送符合證監會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及其他文件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后,公告其要約收購書、法律意見書。
2.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內容(14項,p419)
3.改以要約收購后要約收購報告書的編制與公告。
4. 收購人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文件后,自行取消收購的,應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的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應盡的職責與禁止事項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四)要約收購價格確定的原則
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五)收購支付方式
1.現金支付。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2.證券支付
(六)收購要約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2.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3.收購要約期滿前的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七)關于預受的有關規定
1.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同意接受收購要約條件的股東稱為預受股東。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3.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
4.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
(八)股份轉讓結算和過戶登記
收購期限屆滿后的3個交易日內,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
(九)收購情況的報告
(十)收購條件的適用
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十一)收購期限屆滿后,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規定,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