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參與者(五大主體)
(一)發起機構
1.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2.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7點,了解)
(1)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
(3)對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合理的目標定位和明確戰略規劃;
(4)具有適當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選任標準和程序;
(5)具有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等;
(6)最近3年內無從事此業務的不良記錄
(7)其他
3.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應當符合的條件:
(1)具有較高的同質性;
?。?span lang=en-us>2)能夠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收入;
?。?span lang=en-us>3)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二)受托機構(是承擔信托資產發售過程的中介機構)
1.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因承諾信托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者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2.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機構所應具備的條件:(8條,p363)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2)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并且最近3年末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
3.受托機構依照信托合同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span lang=en-us>1)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span lang=en-us>2)管理信托財產;
(3)持續披露信托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
?。?span lang=en-us>4)依照信托合同約定分配信托利益。
?。?span lang=en-us>5)信托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4.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內,受托機構若發現作為信托財產的信貸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約定的范圍、種類、標準和狀況,應當要求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
5.受托機構被依法取消受托機構資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在新受托機構產生前,由中國銀監會指定臨時受托機構。
(三)信用增級機構
1.信用增級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可以采用內部信用增級和/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
2.商業銀行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提供信用增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提資本。
(四)貸款的服務機構
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可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
(五)資金保管機構
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發起機構和和貸款服務機構不得擔任同一交易的資金保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