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行條件、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一)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
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了滿足本章第三節《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
(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
?。?span lang=en-us>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span lang=en-us>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span lang=en-us>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
?。?span lang=en-us>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
?。?span lang=en-us>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定向發行債券:同以上2項至6項,
另外,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公開發行是10億)
提示:定向發行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合格投資者: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
(1)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span lang=en-us>2)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
?。?span lang=en-us>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2.募集資金的投向
不得用于禁止性的行業和行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之一即可)
?。?span lang=en-us>1)前1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的。
(二)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發行規模
累計發行的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在此限定規模內,具體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狀況自行確定。
公開發行的債券每份面值為100元。定向發行的債券應當采用記賬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份面值為50萬元,每一合格投資者認購的債券不得低于面值100萬元。
2.期限
證券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
3.利率及付息規定
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債券的評級
聘請證券評級機構對其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并對跟蹤評級作出安排。
5.擔保(此項與企業債券不同)
發行人應當為債券發行提供擔保。
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于債券本息的總額,定向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于債券本息總額的50%。(不足50%,要作特別風險提示,由投資者簽字)
6.債權代理人
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權代理人(可聘請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咨詢等機構擔任)。
7.法律意見
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8.豁免事項
定向發行債券,擬認購人書面承諾認購全部債券且不在轉讓市場進行轉讓,經擬認購人書面同意,發行人可免于信用評級、提供擔保、聘請債權代理人。
9.債券的承銷組織
發行人應當聘請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組織債券的承銷。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
債券承銷可以采用包銷和代銷,銷售期最長不超過90天。
10.發行失敗及其處理
公開發行的債券,在銷售期內售出的債券面值總額占擬發行債券面值總額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滿足債券上市條件的,視為發行失敗。若失敗,發行人應按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認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