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制改組的產權界定
1.國有資產的界定
原則:“誰投資誰擁有產權”。
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方法: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鑒定為國有資產;
(2)具有法人資格的國企、事業單位以其占有的法人資產向公司投資,構成國有法人股的,也界定為國有資產;
(3)股份制企業的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中國有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應當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注意: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性質均屬國家所有,統稱為國有股。
區分的關鍵:看主體是誰
2.國有股權的界定
(1)改組設立時的界定:
a.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撤銷,國家資產折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
b.a中部分資產(連同部分負債)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若進入的凈資產>原企業所有凈資產50%,界定為國家股,小于,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c.國有法人單位(行業性總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除外)所擁有的企業,包括產權關系經過界定和確認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以其全部或部分資產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2)新設立時的界定
a.國有股: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向新設立的股份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
b.國有法人股:國有法人單位(行業性總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除外)或國企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其占有的法人資產直接向新設立的股份公司投資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3.國有資產的折股
(1)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在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后,須將凈資產一并折股,股權性質不得分設;其股本由依法確定的國有持股單位統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門或機構分割持有。
(2)國有資產折股時,一般不得低估作價并折股,在特定市場條件下,也允許公司凈資產不完全折股,折股比率(國有股股本÷發行前國有凈資產)不得低于65%。
4.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必須進行評估。
以下四種處理方式
(1)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經評估后,界定為國家股。
(2)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
(3)繳納土地租金。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轉讓、轉租和抵押。
(4)授權經營。
5.非經營性資產的處置:進行剝離
6.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商標等)的處置: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所使用的商標權必須隨同產品和業務一并進入股份公司。
注意:可以用知識產權、商標出資,但不可以以商譽、信用、特許經營權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