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薦制度
(一)建立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
1.(雙保要求)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進行保薦,還必須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來負責保薦工作。
(二)明確保薦期限
1.保薦期限分為哪兩個階段?盡職推薦階段、持續督導階段。
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其后為持續督導期間。
2.主板持續督導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3.創業板持續督導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
創業板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三)保薦責任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企業發行上市前,要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的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做出獨立判斷。
(四)監管措施
1.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保薦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應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可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2.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其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的,中國證監會可在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具體監管規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