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歷史
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具體表現:發行監管、發行方式、發行定價
(一)發行監管制度的演變
1. 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什么?發行監管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股票發行決定權的歸屬。
2. 分為哪兩類?發行決定權分為兩類,一類是政府主導型的,即核準型;一類是市場主導型,即注冊型。我國的股票發行監管制度是政府主導型。
3.演變程序:
(1)行政審批制度:1998年之前采用行政推薦的辦法,對發行規模與發行企業數量雙重控制
(2)股票發行核準制度(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主承銷商推薦、發審委審核、證監會核準,向市場化邁出了意義深遠的一步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2003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2004年2月1日實施。
所謂上市保薦制,是指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承擔上市后持續督導的責任,還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保薦制對發行上市的責任體系進行了明確界定,建立了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機制。
(4)2008年8月14日,中國證監會審計通過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字2008年12月1日施行,《暫行辦法》廢止;該《保薦辦法》于2009年4月14日由證監會修改(由于創業板推出),2009年6月14日施行。
(5)2009年6月《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圍繞定價和發行承銷兩個關鍵環節
(6)2010年10月《關于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