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考前串講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本章是歷年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教材中分值較高的一章,考生必須高度重視。
【考點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
1、由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3、《注冊會計師法》于1993年10月3 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及其行業行為規范的最高準則。
二、會計行政法規: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
《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注意多選)
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會計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注意多選)
2.會計規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財政部門以文件形式印發的制度辦法,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注意多選)
關于問題一的考試分析:
1、 首先知道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包括哪三個方面;(一般掌握)
2、 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會計規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點掌握!!)
會計法律制度構成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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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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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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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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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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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注冊會計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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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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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 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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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總會計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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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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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制定 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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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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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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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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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項具體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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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劃分會計工作管理權限的制度。
三方面: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總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的會計工作。
財政部門履行的會計行政管理職能主要有:(簡答)
(一)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計法》第八條)
1.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
2.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3.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市場管理
1.會計市場準入管理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我國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進行管理。
2.會計市場的運行管理
從事社會審計的人員必須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考試成績合格并從事審計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才可以申請成為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3.會計市場的退出管理
(1)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取得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3)代理記賬機構和人員應持續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不符合相應條件時,原審批機關可以撤回行政許可。
(4)發生違反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行為的,財政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執業資格,強制其退出會計市場。
(三)會計專業人才評價
我國的會計專業人才評價方式,包括初級、中級、高級會計人才評價機制和會計行業領軍人才的培養、評價等。
(四)會計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體:財政部門
監督檢查的內容:
1、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
2、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檢查
3、會計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了解)
(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中國會計學會
三、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
1.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二)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1.隸屬于所在單位;2.會計人員的任免、輪崗、提拔和調用由所在單位負責;
3.所在單位進行考核獎懲;
4.單位應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律制度、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成績顯著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考點三】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資料的概念:會計資料是在會計核算過程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
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的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財務報告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
(三)、對會計電算化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對會計電算化做出了兩方面規定:
一是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踐上必須通過我國財政部的審核批準。
二是用電子計算機軟件生成的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會計核算的內容(簡答)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其他事項。
三、會計憑證的規定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并作為記賬依據的書面證明,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會計資料。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內容: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或人員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辦理經濟業務事項的單位和人員,都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3、對原始憑證的審核:
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法定職責審核原始憑證。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
③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4、對原始憑證的更正:(重點)
①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憑證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簽章;
③原始憑證金額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開。
④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2、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要求:(1)記賬憑證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2)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